人大教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可唤醒巨量资本

2013年11月16日 04:00  新京报 
2009年3月14日,湖北宜昌农村,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国家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图/CFP   2009年3月14日,湖北宜昌农村,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国家将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图/CFP

  【看点】

  《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新京报讯 (记者涂重航 实习生贾世煜)昨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公布,关于“三农”领域的改革措施有很多突破性的表述,引起各界人士热议。其中,“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引人注目。

  农民可有偿退出集体资产

  农民享有的法定财产权利中,土地是其最主要的要素。但是跟农民有关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农民的用益物权长期得不到保障。

  在《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除了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享有用益物权外,对村集体的资产,农民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由于相关制度的限制,农民都不能有效享有这些财产权利。比如村民脱离村组织成为城市居民,但对于村集体企业的股份资产,甚至包括自己的宅基地住房都很难有偿退出。

  而这次《决定》明确规定,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宅基地上住房可以抵押

  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载体。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及体制的限制,宅基地上的住房财产权不能得到抵押、担保、转让等。比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限于本村集体内流转,外村及城市人不得购买本村宅基地,这就限制了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业内人士指出,《决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意味着将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打破宅基地的流转限制。

  另外,《决定》提出“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里用词为农民住房,而非宅基地,也是将宅基地剔除在外,只是农民可对宅基地上的住房享有相关财产权利。

  有关专家指出,农民对宅基地上的住房,按照《物权法》规定,本来就享有用益物权的“收益”权利,另外,对于宅基地上的住房,也享有继承权。

  但由于农民宅基地的特殊性,其附着在上面的住房财产权的主张,也变得特殊起来,因此《决定》提出,“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

  事实上,从2006年以来,相关省份一直在试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重庆、成都等地也在试行“地票”制。这些都是对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保障的一些探索。

  ■ 焦点

  集体资产应该“退”给谁?

  《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这里提到“有偿退出”,退出就意味着买卖,这里的集体资产该卖给谁,这是个问题。如果村集体的资产包括集体土地,就不能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

  党国英认为,下一步最有可能是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中“城市土地归国有”这条应首先修改。

  小产权房是否将“转正”?

  目前法律规定要使用农村的土地进行非农业使用,需要先征用,将土地变为国有性质才能使用。

  另外,《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决定》提出,农民住房可以抵押。

  党国英认为,《决定》出台后,相关法律可能马上需要修改,否则在现实层面,很难推进下去。

  一些专家认为如果国家改革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大量小产权房或将以适当的方式转正。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完全交割?

  三农问题专家、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指出,《决定》提出农民住房可以转让交易,但是落实起来不容易。

  温铁军说,无论是抵押、租赁还是买卖,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做到完全交割?

  现在有很多案例,城里人购买了农民住房,但一旦宅基地被政府开发征用,政府会根据宅基地的多少,补偿给村民,但这个补偿对于买房的城里人是没有的。

  从众多案例看,这个使用权的买卖是失效的。城里人拿不到农民宅基地的真正使用权,即使买了也拿不到。

  温铁军认为,《决定》出来之后,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要看司法层面根据什么判定。但就目前来看,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转卖,也很难做到完全交割。

  ■ 背景

  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

  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为7019元,增长13.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21986元,增长15.0%。

  从数据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1,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保持“3”倍以上的差距。

  ■ 观点

  农民从土地中获益甚少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表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可以唤醒巨量的沉睡资本。现在所有的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是农民拥有三大块财产——18亿亩承包地、2亿亩左右农村宅基地,以及不到1亿亩的其他二三产业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2.5亿亩土地给城市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一个财产,但是农民拥有的这些资产因为受到各种各样的产权不明晰,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根据统计数字,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

  郑风田说,一般讲的财产权应该有三个权利,包括处置权、转让权、抵押权。所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据央视

  ■ 名词解释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原标题: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可唤醒巨量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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