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龚爱爱案件对房地产调控有正面作用

2013年09月24日 22:24  《央视财经评论》 

  龚爱爱:房姐?户口姐?

  49年前,神木县解家堡乡双卜树村,在村里的窑洞中出生了一个农村的姑娘,多年后成为了舆论的焦点,被曝光在北京拥有四十一套房产,最让人称奇的就是她拥有四个户口,这就是龚爱爱,也被媒体戏称为“房姐”。今天“房姐”龚爱爱一案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庭的审理审出了什么?房姐有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沈竹和著名财经评论马光远[微博]、林耘共同评论。

  四个户口坐拥几十套房产,被称为“房姐”的龚爱爱案件今天公开审理。庭审辩论焦点集中在哪?“房姐”的房产又该如何处理?

  今天上午8点半,陕西神木龚爱爱一案在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爱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记者):当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各界群众,以及被告的家属,一共120多人参加了旁听庭审。在整个2个小时40分钟的庭审过程中,龚爱爱多次发言,要么是回答审判长的询问,要么是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核心就是坚称自己无罪。

  刘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记者):核心在于公诉人认为龚爱爱伪造,买卖了国家机关证件,而辩护人称,龚爱爱没有伪造和买卖的主观故意,对很多的细节都不知情,所办的几个户口没有用来做违法的事。在办理北京户籍中,也没有买卖行为,所以不构成犯罪。

  上午庭审结束,公诉方建议刑期为2年6个月到3年,而辩护人和被告则坚称无罪。法庭将择日宣判。

  今天下午,法院将公开审理和龚爱爱案件相关的5名神木县公职人员,王红霞、贺亚玲、张和平、张志华、张新堂,这五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起诉。

  林耘:龚爱爱在法庭上的辩解有硬伤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我觉得再严重的一个案子,再多人的关注,你都需要有一个切入口,这次找了一个非常有把握的切入口,就是户口本身是有问题的。一个人有几个户口,这本身就是个问题。另外你这些户口在获取的过程当中,也留下了众多一个硬伤。至于说房子本身的问题,那是另外一回事,关键是买房子的钱有没有问题,那需要有另外的一条线去查。现在找了一个切入口,我们希望通过这个切入口能够更多地看到事实的真相。同时通过这个切入口能够堵住房子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房子是有限购、限贷的,而限购,限贷当中,户口本成为很重要的一个门槛。

  再有,她获得这么多户口,有一个目的就是,她离婚了,她希望和她的女儿能够从县里来到北京,这应该是很多人向往的,北京有特别好的教育,医疗等等条件,想给孩子有个好的落地。我们也注意到,她是在2005年的时候获得这个户口,跟后来限购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她获得这个户口,她是给了钱的,所以很难讲是买房子送的户口。

  她这样一个特定的角色,是有文化、有相应的一些专业知识的这么一个人,使得她不能够扮演一个纯的农村的角色,所以就使得她今天在辩白的时候会显得比较苍白。因为她毕竟是银行的高管,那么银行的高管有一个特质,就是对所有的证件非常的敏感,对所有的手续都有严格的一个把关。特别是她提供的名字,龚仙霞这个名字是假的,那是她提供的,所以这里应该是留下了一个硬伤。还有北京的那个户口,她给了30万块钱,30万块钱不是小数目,不太像是一个办手续过程当中的正常费用,那这里头也留下了一个硬伤。从这个案子来讲,司法部门还是找了一个切入口,她可能会难以脱身。

  马光远:房姐拥有多个户口 肯定有其目的和利益需求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她这个案子本身是个刑事案子,在龚爱爱这个案子里涉及到刑事的部分就是指控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所以主要围绕她剩下的三个户口究竟是不是合法获得的。这个庭审非常有意思,龚爱爱自己说,第一,我不知道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户口;第二,北京的这个户口是她以前买房子的时候人家送的,而不是她买的;第三,她特别强调,我虽然有几个户口,但是这个户口我既没有去做违法行为,也没有什么买卖行为。这跟大家的关注不一样在什么地方?当时这个事出现以后,恰好是房地产调控非常严厉的时候,那房地产调控里关键就是限购,限购主要是按照户籍来的。

  我想有很多人首先意识到,她有四十多套房子,同时又有几个户口,那么户口跟房子之间关系就很清楚了,为了规避限购等等。但是现在来看,她这个户口要是2005年获得的,05年没有限购,那她获得这个户口究竟为了什么?她拿这个户口在北京又干了什么?包括跟这个房子的关系,我觉得还是应该说清楚,毕竟社会舆论的焦点是房子跟户口的关系,而不仅仅是户口。因为在北京,办一个户口真的非常难。我记得以前有一个规定是,夫妻分居18年以后才可以到一块,北京才给你办户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以什么名义,我想真相肯定不是她讲的那样轻描淡写,要么有利益,要么有目的。

  现在,所有的猜测围绕房姐的户口,围绕她的房子,围绕她背后的财富,包括围绕她的银行副行长的这么一个身份。其实所有的猜测都是合理的,比如说她有这么一个户口。再一个,比如说她可能真的有很多钱,但是她想做一个分散,那么我想还有肯定还有一些别的目的。所以说我们现在对她的猜测,都在常理范围之内。

  马光远:龚爱爱事件对国家机关的信用是一个莫大的伤害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因为它是个公共事件,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伪造国家公共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刑事犯罪。大家关注的焦点第一个是在办户口的过程中,是她自己办的,还是国家工作人员用某种行为,这需要向大家说明;第二,她作为一个副行长,有四十多套房,她这个身份决定了大家的合理怀疑,就是有没有利用这个行长的身份获得财富?那么她特别强调这些房子都是按揭的,那么按揭的钱来自于何处?房子的问题尽管很敏感,但是刺激外界的很多因素在“房姐”案件中我们都看到了,比如说,有很多人在北京工作很多年想买房子,他没有资格和户口,还有很多人想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也办不了户口,也买不了房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不解答房子问题,不解答购房的资金问题,仅仅解答一个公文证件印章的问题,我想这个事件本身,它跟我们所关注的,是联系不起来的。

  龚爱爱事件反映的、伤害的不仅仅是她有四十多套房,而是对一个国家机关信用的伤害,就是当我们大家都非常信任,说通过限购,通过限贷可以让房地产回归理性,那么未来你要征房产税,房产税的一个基本点仍然是户籍问题,也就是说一个人一个户口,一个名字,那么他名下的房子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的,我们可以跟他征房产税,但是我们发现,居然有很多人有这么多的办法,轻而易举的可以把我们所现在建立的调控也好,还是未来要建立的房地产的长效机制也好,轻而易举的击穿,这对国家机关的信用是一个莫大的伤害。

  林耘:龚爱爱案件对房地产调控有正面作用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我认为这个突破口,第一,她伪造这个证件,或者说户口买卖,一旦被定性,肯定是在刑事上判轻判重的一个问题,三年以下还是三年到十年之间,我觉得能够看到一个量刑,定性上面的问题,这是一个判断;第二个判断,我们看到在房地产这个链条上面,甚至在买车这条链条上,户口是一个关键因素,而户口买卖当中,或者伪造当中有一些公职人员是介入的,那么我比较关心案子的另外一端那几个人会被怎么样惩处,其实会对房地产的调控起到非常重要的一个作用,你不敢轻易动用你手中的权利,不敢轻易拿去做交易,我觉得这对房地产调控是有正面的作用。

  林耘:龚爱爱案件应彻查清楚 给大家一个最终结论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我觉得如果钱有问题的话,也应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结果,那就根据钱的问题的性质,该罚没该罚没,这是一种处理;第二种,身份有问题,跟开发商之间是不是形成了共识。身份有问题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她隐瞒,那么开发商有可能会觉得现在房子涨了,我可以把这个合同取消了,这是一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就是身份是有问题的,但开发商之前是知情的。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公众事件,希望调查以后要给大家一个交代,就是作为一个公共事件,应该给大家一个最终结论。我觉得包括像“表哥”的事件和“房叔”的事件都还是带来了它的正能量,比如 “表哥”没查到表的问题,但查到贪腐的问题,“房叔”也同样通过房子的问题追过去然,后再倒腾回来,其实是起到了相应的一个作用。那么这一次我们还不太知道房子的钱有没有问题,但至少堵住了户口的问题,这也非常重要。如果说在户口这个环节上面能够堵住,那使得我们房地产调控可以说是加了一把锁,同时在未来,涉及到公民的这种财产的保护方面和依法纳税方面也有了一个比较公平的基础。

  马光远:如果购房资金来源合法 那房子就是合法财产

  (《央视财经评论》评论员)

  我觉得分几种情况,因为现在具体情况我们不知道。第一个是,如果以自己真的名字买的,资金来源合法,同时没有规避国家政策的话,那这个肯定是合法财产,没有任何问题。现在困难的在什么地方?就是以假名字、假户口买的。我不知道她这个四十一套房都是什么时候买的。如果说是限购政策生效以后买的,用假户口去买,那么她属于是规避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是规避的话,那么这应该是一个无效的合同。是如果没有规避,同时又用假名字买的。现在从法律上来讲,还真拿她没办法。只要资金不是人家非法手段来的,那这个还没办法。所以我觉得多人就感觉很不舒服,你看她用了假名字、假身份,然后去买房,最后法律还拿她没办法,所以我觉得为什么把前面的漏洞一定要堵上,给大家一个信心。我们整个制度的信任非常重要,你到事后去弥补,事后去惩罚的话,你会发现非常难惩罚。所以这个事我觉得,如果说没有我说的两种情况,第一个是规避法律法规;第二个是这个资金来源合法,这个房子还真难处理。

  洪道德:目前检察院所提出的犯罪事实肯定不包括买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央视财经评论》特约评论员)

  法院的判决不可能超出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的事实,现在检察院既然是起诉了这么一个罪名,那么围绕这个罪名所提出的犯罪事实,肯定不包括买房这一部分。也就是说仅限于她如何用什么样的手段,伪造,买卖国家证件,这个罪本身在法律上是个轻罪,罪名决定了刑罚幅度,就是在这个范围内。所以这个案件的关键之处,不是在于这次起诉,而是检察机关,控方,他们有没有继续追查,调查被告人关于购买那些房产的资金是怎么来的。

  (《央视财经评论》栏目播出时间:周一至周五21:55—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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