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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消协代表消费者告状须防被代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3日 07:45  信息时报微博

  珠江瞭望 ◎杨涛 检察官

  报载,广州、深圳等全国20多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日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

  其实对此问题,全国人大早有考虑,在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就增加了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协的登记性质就是“社会团体”。如果草案通过,消协就具有了公益诉讼资格。当然,这并不表明消协的上书没有意义,毕竟此举可更明确地表达诉求,推进立法。

  但在肯定消协做法的同时,我还是从网民的呼声中听到一些焦虑。一些网民担心,如果由消协来代理公益诉讼,消费者会不会“被代表”?也就是说,如果消协有代表公益诉讼的权利,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一员,会不会被公益诉讼所裹挟,本人的意愿不能得到充分表达,从而出现本人并不愿意看到结果呢?

  这种担心并非没有根据,它首先来自消协本身的官方属性。按说,消协应当是纯粹的民间组织,但现实情形却是各级消协都附属政府部门,是“二政府”。这些年,消协的官化似乎还有强化趋势——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原来归属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市政府领导;2006年3月,吉林省传出消协要成立维权执法大队的消息;而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运营费将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

  必须承认,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消协毕竟是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团体,在一些关涉地方政府利益的事件中,我们鲜见消协发声或出面帮消费者维权。因此网民当然会担心,消协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站在政府和当地纳税大户的一方。

  更关键的问题是,消协目前还是消费者唯一的维权组织。而在美国,存在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ACBC),以及美国消费者联盟(ACL)等多种消费者维权组织。这个事实也表明,在没有竞争的情形下,我们的消协既可以为消费者维权,也难免强行代表消费者,站在消费者对立面。

  我赞成消协争取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同时,消协自身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的步伐,应当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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