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9月08日07:54 新浪综合

  ICO之痛,金融科技立法之机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晓忠

  任何骗局都是一场吸附能量或财富的游戏,它总是通过精心策划的故事把人带入预设场景,激发人的贪念,最后在能量青黄不接中脆断。

  近期,首次代币发行(ICO)等投资活动被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出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晰了ICO性质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明确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间的兑换业务等。

  利剑出鞘下,不论是代币,还是“虚拟货币”,这些尚处于急速膨胀期的ICO泡沫,都出现了猝不及防的断崖式下跌,令许多投机者损失惨重。包括某著名天使投资人掂量出轻重的深度参与者迅速表态,认为及时的监管有助于市场净化,而部分掂量不出轻重的ICO平台运营人士则表示要转战海外,试图寻找所谓的跨境监管套利之法。

  不论是从社会还是从商业角度辨析,合法是企业运营和万众创业不可触碰的底线。当前绝大多数IC O项目,尽管假借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科技之名,但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用常识是可以得出的。央行通过研究大量ICO白皮书发现,90%的ICO涉嫌非法集资和主观故意诈骗,真正募集资金用作项目的不足1%,足以警示理应预见却置若罔闻,迟早要遭遇监管风暴,甚至不排除有关部门对突出案件追求相关方的刑事责任之可能。

  国内ICO涉嫌非法的致命之痛在于:首先,短视地假借金融科技概念,行投机炒作之实。区块链技术本质上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系统,目前真正属于区块链技术的项目是可能只有比特币系统,而目前包括知名度较高的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和代币,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块链技术项目,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和代币,都未能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去中心化要求,要么是中心化的和多中心化的,要么将公有链弱化为私有链和联盟链。这使得其在运行机制上,无法真正实现不可篡改,更难以培育出有效的信任关系链,需要一个中心化的信用主体,而目前这些“虚拟货币”和代币背后的信用主体,都无法与现行的法定货币的国家信用比拟,很难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属性。

  而且就是真正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系统,也由于出现硬分岔,且因为国内较强的运算能力,而使其相应的信任机制遭遇到了短视的投机行为挑战。如最近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代币泡沫问题,除了部分用于资产跨境转移的传统功能外,更为重要的是绝大多数ICO项目筹集的是比特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ICO项目是造成当下比特币等币值不稳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种假借金融科技,并污名化之,或将影响中国利用新兴金融科技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以及妨碍国内金融风险市场化管理的培育。因此,ICO乱象之下,势必增加决策层对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发展的谨慎态度,增加真正区块链金融系统在市场上的认同度,以及在监管层的信任度,进而增加金融科技的创新难度。

  其次,涉嫌非法的ICO项目,更多在于参与者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总有意或侥幸混淆违法与规避监管的边界。目前除德国将比特币等认定为记账单位的“私人货币”、加拿大认定为“数字货币”等外,主要发达国家多将其认定为财产或金融工具,从而纳入相应的监管体系,国内也倾向于认定为财产和金融工具。法律对比特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的不同认定,为一些人利用其进行非法ICO提供借口。

  如既然比特币等是财产,用比特币等为ICO筹资,就可以模糊、甚至规避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的指控。其实,现有的ICO项目,若有真实的项目支撑的,将类似于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衍生工具,若有真实但非特定项目支撑,则类似于IPO,这些都需要接受监管(而非标榜区块链就可绕开监管,作为分布式记账系统,区块链与现行法律和监管兼容),而若真实项目支撑,则为容易涉嫌金融诈骗和传销。

  显然,是否涉嫌违法,与决策层对比特币等的法律认定为财产还是其他不是直接关系。而这种旨在混淆违法与规避监管边界的做法,是ICO项目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的又一致命之痛。

  当前正值金融和科技交融的方兴未艾之际,对打着金融科技旗号的国内ICO乱象进行清理整治,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当然,对非法行为的打击是为了更好地净化市场,为真正的金融科技发展创造便利。因此,在清理整顿ICO市场的同时,决策层需要加强金融科技方面的立法,提高现行法律对金融科技推动下的金融市场的敏感性适应能力,为金融科技和新兴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防护型保障和透明性担保体系。

  刘晓忠(财经专栏作者 资深金融从业人士)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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