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3月04日12:0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联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推出2016年两会报道特别策划:《两会专家谈》。北大经济学院院长孙祁祥等几十位学者发文探讨新常态下中国经济的转型之路,发声国企改革、互联网金融等改革议题。

  杜丽群

  2015年11月3日正式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三节中提到,“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体的“构建发展新体制”中的表述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中央五年规划。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近年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在银行信贷融资、货币基金、第三方支付、P2P融资、商品交易融资、消费金融等领域被广泛接受并形成具有显著竞争力的商业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则是基于网络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的迅速发展。同时由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大众支付和消费的方式。而投融资观念、支付观念与消费观念的转变,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互联网金融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而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的基石。随着我国社会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将会逐渐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公信力将会不断提高。

  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信环境

  我国征信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初步形成一个覆盖面较广、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第一层次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第二层次是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索、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

  然而,我国征信业仍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征信机构还没有形成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还很有限。另外,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比较分散,拥有个人数据的机构单位之间难以协调,个人信用数据难以收集。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央行、公安、法院、工商、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公用事业、邮政、电信、移动通讯、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情况下,难以协调不同部门获得全面而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征信系统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市场需求的倒推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征信机构应运而生。2013年3月,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建了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采用封闭式的会员制共享模式,主要为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同业间的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旨在帮助业内机构防范借款人多重负债,降低坏账损失,建立行业失信惩戒机制。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宣布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目标是将数量众多的P2P网贷企业征信数据纳入该系统,从而实现网络借贷企业征信共享。截止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经形成了央行监管第三方支付、银监会监管P2P网贷、证监会监管众筹和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的模式。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国务院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央行等部门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但这些法律法规从总体上来看,或者位阶较低,或者效力有限,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约束力还远远不够。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国股权众筹终于迎来了规范化的监管。2015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典型模式,P2P网贷是金融借贷服务不断创新的产物,迫切需要征信体系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国外的P2P之所以做得相对成功,主要得益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其中就包括完善的社会化征信服务体系等。而我国P2P机构类似一个个信息“孤岛”,社会其他机构无法查询到借款人在平台上的借贷信息,P2P平台也无法直接从央行和政府查询到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征信体系不完善已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软肋。此外,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也严重影响着个人征信体系的搭建,完善P2P行业的个人征信体系刻不容缓。由于我国P2P行业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监管制度不完善的缺陷,网络交易信息真实性监管难度较大,进一步加剧了上述缺陷带来的风险。并且,我国P2P业务运行机制也存在缺陷,如:存在坏账问题处理难、运营风险高等问题。P2P参与者(P2P公司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中任何一方都可能因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其他交易参与人带来信用风险。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它们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征信系统通过P2P网贷平台信息共享,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业也可以通过自身平台上的借贷信息对征信体系建设起到完善作用。

  二、 完善我国征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没有完善的征信体系,就不会有互联网金融的长足发展。目前金融机构的征信数据主要集中在央行,民间征信机构可以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因此,应尽快健全征信管理体系,开放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有效接入现有征信体系,显著降低公众投融资成本,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一) 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在发挥政府主导模式优势的同时,一方面要允许民营资本参与征信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应加快建立健全个人征信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完备的个人征信业监管框架(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和失信惩罚措施建设与完善。个人征信工作是从1999年开始试点,2004年开始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1月,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系统。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征信系统明确定位为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而,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无论在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个人信用报告的撰写、使用和市场培育,还是在制度制定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跟发达国家相比,均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因此,首先应加快制定个人征信法规,完善征信服务指导;其次是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引导社会意识和市场取向;再其次,要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和使用;最后,加强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宣传和普及,培育现代社会信用文明。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

  在政府层面,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立法力度,让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责任明确。由于基于传统金融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性逐渐减弱,与现有的监管理念存在不匹配的问题,致使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生事故时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依据不清晰,违规行为不能有效被遏制,因此,建立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从法律监管的角度,应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地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一是征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的规范性引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推出统一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明确信息采集的种类和类型,为信息入库奠定基础。鉴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建议对其征信业务由注册地省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央行进行稽查和再监管。二是加快监管方式创新。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及互联网技术在传统征信机构的应用,使数据源更广泛,监管部门需要及时、适度创新监管,保证征信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管之下。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促进征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发展。同时,应参照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将行业协会纳入到监管体系之中,时时进行自我监管和自律。四是加强信息披露,在法律框架内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三) 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快征信业发展

  大数据征信是征信体系的发展趋势,传统的征信模式很难满足大数据时代的要求。征信业的发展要与时俱进,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基石作用。一是从技术和理念上进行升级。互联网金融运用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技术充分发挥了低成本、可交叉的特性,使互联网金融积累的海量数据得到精确挖掘和充分利用;现行征信业仍应采用传统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方式,数据征信是未来征信技术应用的方向,征信业应及早进行技术升级。征信机构多关注已产生的信用信息等“硬信息”,而忽略了其对信用产生影响的“软信息”,应借鉴互联网金融理念从整体的角度对信息主体进行评判。二是以评级应用激活信用评级市场。信用评级应用的局限性是信用评级市场难以充分启动的重要原因,而信用评级机构难以对信息主体进行全面准确评价又制约了信用评级的应用,成为一个棘手的矛盾体。我国应加快推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准确归集信息主体的信息,夯实信用评价信息基础;并从拓展评级应用范围入手,双向破解这一矛盾体。三是丰富业务种类或征信机构类型。互联网时代的征信将使数据更加多元化、评分更加复杂化和专业化,使公众在征信活动处于弱势地位;而我国公民尚未确定牢固的信用意识,经常会在非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形成事实的不良信用记录、却不知如何补救,给信息主体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准许由专业的信用咨询机构开展信用修复业务或成立专门的信用修复机构,同时要对信用修复业务或机构进行严格规范,防范失信风险。

  (四) 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及时防范和规避各类风险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弥补与纠正。具体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控制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掌握风控技术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生存的防火墙,也是推动互联网企业成长的助力器。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或是借助第三方咨询服务等,建立信用评级系统,构建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设置专人专岗进行实时监控和识别。二是规范新产品设计。金融产品都是风险和收益的综合体,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设计新产品时,应当重点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谨慎选择投资方向、方式,在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中找到平衡点,在源头上防范出现集中赎回造成的流动挤兑风险。三是建立和完善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产品性质、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合适的风险准备金数额并足额提取,以充足的拨备和较高的资本金抵御流动性风险。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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