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 11:43 企业观察报 

  社评:优胜劣汰是国企自强必经之路

  企业观察报评论员 谢昱航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要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企业。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负盈亏、优胜劣汰本是常态。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企不分深深嵌入国企肌体,让国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偏离企业本位,成了“半官半企”的特殊经济组织,国企的破产和倒闭,反而成为非常的事。

  国企的这种特殊性,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国企自身的活力,阻碍了国企的发展。廉价资源、优惠政策、信用后盾、亏损补贴、困难扶持……在各种各样的政府庇护下形成的“襁褓”里,任何一种企业都会不思进取,懒得拼搏。多年来,运行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创新动力不足、市场拓展脆弱、腐败盛行等,在国企身上或多或少地显现,也是社会对国企有诸多不满的主要原因。

  国企的特殊地位,也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只有所有企业以同等的地位参与市场竞争,才能使他们遵循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正常反应,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才能自觉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而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意味着不能公平竞争,不能实现优胜劣汰。资源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有效配置,必然导致社会经济运行效率低下。

  因而,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主体,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放权让利和政企分开”“抓大放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三个阶段的改革,国企中政企分开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了进展。随着新一轮国企改革大幕拉开,国企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速。《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

  让市场的归市场,让国企适应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是国企改革的必然走向。然而,国企的市场主体回归之路却并不顺利,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公益和盈利增值等不同职能杂混于国企身上,让国企的退出机制不好建立。有些国企,承担着公共产品的提供,比如国家安全保障和供水供气、公交、市政建设等民生保障。这类国有企业,如果其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不能稳定,直接影响的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完全由市场调节不现实。这本是某些国企的特殊性,但之前并没有作这种区分,以至于所有国企都不能随便淘汰。这次国企分类改革,瞄准了这一问题,为国企的优胜劣汰机制建立奠定了基础。

  公益性国企,在比例上不占多数。更多的国企,处于竞争性行业,比如说钢铁、电子、房地产、制造业、批发和零售、社会服务业等。对于这些领域的国企,可以市场为导向,追求利润最大化。当然也可以也应该自负盈亏,由市场决定其兴衰和存亡。也只有让国企在这些行业接受优胜劣汰的考验,才能真正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使自身不断发展壮大。这部分企业的市场化改革不但对构建国企竞争力、创造力和影响力非常重要,而且有利于优化整个国企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市场环境,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更多的国企将真正融入市场经济大潮,接受“优胜劣汰”的挑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是分类改革的初衷,也是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必经途径。需要作好准备的,不仅是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而且有各级政府。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必须从思想深处淡化企业的身份界限,消除一切区别化对待的政策措施,停止对国有企业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庇护行为,让商业类国企走上自我发展、自我强盛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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