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成品油消费税调整不能任性:应征求民众意见

2014年12月24日 15:00  法制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结合实际需求确定油价税负比 征收尚未做到“税收法定” 百姓期待一本“明白账”

  成品油消费税 调整不能任性 

  法制晚报讯 22日,全国人大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其中提到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油价与成品油消费税的制定再成话题焦点。

  就在本周,媒体预计国内成品油调价将于周五进一步下跌,但成品油消费税是否会继续保持连涨势头引人担忧。

  消费税的上涨冲抵了油价下跌的部分空间,民众对此表示不解,归纳起来质疑声音主要集中在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

  合法  税收还当法定 广泛征求民意

  2014年12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出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我国消费税实施目前仍然处于“暂行条例”阶段,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并做到“税收法定”,因此只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就可以进行消费税率的调整,这并无法律层面的问题,其瑕疵可能存在于未能在作出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时事先征求民众的意见。

  例如2008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曾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确定成品油消费税“从量计征”,汽油消费税为每升1元,柴油消费税为每升0.8元。

  显然,这一税率如果要更改,应当再次征求民众意见。

  但是,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短期内频繁提高也反映出其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尽管《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但是税收毕竟涉及政府与民众双方的利益,所以征什么税、征多少税不能由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而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立法,以法律形成予以确定。

  合理  时机把握准确 调价结合需求

  自2014年11月29日成品油消费税调整之后,财政部对外的解释是,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善人民生活环境。二是用于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央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所需资金。

  自2014年12月13日起再次调整之后,财政部对外的解释是,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再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是必要的。这次政策调整,仍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

  上述理由是否能够全面解释成品油消费税“两连涨”背后的原因,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时机  降价加税 减轻增税痛感  

  选择国际油价连续震荡下跌的窗口期调高成品油消费税,有效避免了因调税导致成品油价格上涨可能对民众生活带来的影响,实现“加税不加价”,兼顾了居民和石油下游企业的承受能力,减轻了民众的税收“痛感”,其时机选择无疑是合理的。

  ■组合  此长彼消 保障弱势群体

  此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是一套“组合拳”,在增税的同时还实施了“四取消一停收”政策。进一步抵消了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可能带来的冲击,并注重减轻主要依赖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出行的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体现了此次调税的综合考量。

  ■使用  专款专用 做一本“明白账”

  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的标准不透明引发民众质疑。税额上调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相关部门并没有向公众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特别是11月28日油价下调窗口期,财政部的成品油消费税增加幅度也与发改委计划中的成品油价下调幅度一致,显然容易引发对调整幅度科学性的质疑。

  实际上,成品油消费税是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的,因此税率调整与成品油价格波动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调整的真正标准主要取决于治理污染和节能减排的需要。

  新增税收收入如何使用同样引发关注。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披露两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带来的新增财政收入额,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披露的我国汽油、柴油和燃料油消费量,测算出上述三个油品消费税税额提高后,一年将新增税收超1000亿元。如何在下一年度的预算中体现新增收入的分配情况,民众仍期待能有一本“明白账”。

  结语  政府还需透明 缓解民众质疑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两次调整与油价下调的“精准”结合。虽然引发了民众的热议甚至是质疑,但是在现有的法制框架内,无论从合法性还是从合理性而言,都不存在太大的缺陷。

  当然,如果政府能够在目前税收收入增长乏力的背景下,坦然承认此次调税的“增加财政收入”目的,并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列明具体的“路线图”,则更容易使民众理解和接受。

  今后,无论是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还是将税收类条例上升为法律,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具体的方案,并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完善成品油消费税调整的长效机制和措施,方能纾解民众对于税收法定的期许与焦虑。

  李晓辉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文章关键词: 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价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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