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袁晗)将于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召回制度被首次写入其中。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新《消保法》把召回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并且适用所有的产品和服务,还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保证缺陷产品的召回义务必须得到履行,这是非常大的进步。
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在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
新消保法从法律层面引入了统一的召回制度。法律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销毁等措施。此外,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
商家召回缺陷商品,费用谁来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给传统召回制度插上了“金色翅膀”。
如何实现广大消费者投诉与行政部门掌握的行政处罚权之间和强制召回启动程序之间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刘俊海建议,行政部门应以学习和贯彻新修改的消保法为契机,进一步打通消费者投诉信息与行政强制召回程序之间的绿色通道。
开瓶费、包间费,新消保法能否破解“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