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我国住房体系不应夹杂自住型商品房

2013年10月24日 01:50  每日经济新闻 

  ◎冯海宁

   备受关注的“自住型商品房”政策初现轮廓。10月23日,北京住建委网站发布 《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要求2013年底前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

   “自住型商品房”是一项“新发明”。据悉,9月份北京新建商品房价格同比上涨20.6%,是70个大中城市中同比涨幅最高的城市。在这一背景下看待 “自住型商品房”这一消息,不少人自然兴奋。

   但在笔者看来,这类住房不伦不类,既有点像经济适用房,也有点像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相似之处在于:都限制了销售价格,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部分上市收益归财政。不同之处在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都有户籍限制,而“自住型商品房”则不设户籍门槛。笔者之所以认为这类住房不伦不类,是因为看似商品房,但却以保障房的某些方式来管理。

   如果是商品房,不应该限制销售价格,也不应该限制出售。正如业内专家所言,既然已经明确“自住型商品房”是商品房的属性,那么限制出售与民法中关于个人财产方面的法规是相悖的。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住房供应体系应该分为两大类,即商品房与保障房,不应该出现“自住型商品房”这样不伦不类的房子。

   笔者相信“自住型商品房”设计者的初衷是善意的,想通过“自住型商品房”让那些没有机会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夹心层”有机会拥有自己的住房。可能在设计者看来,我国国情比较特殊,政府没有经济能力一下子建设大量保障房,只能通过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来减轻部分群体的购房压力以及政府的住房保障压力。

   但是,“自住型商品房”不免给人留下这样几种印象:一是政府的部分住房保障责任通过这类住房转移了。二是推出这类住房是为了拉低平均房价,以便减轻地方政府调控压力。三是其他商品房似乎变成了“投资型商品房”。四是让我国住房体系更加难以厘清,难以监管。

   关于我国住房制度的设计,舆论多次在重复一个常识:即市场的归市场,保障的归保障。但无论是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还是这次北京推出的“自住型商品房”,似乎既划不进市场范畴,也划不进保障范畴,因为既有保障的成分又有商品的属性。“自住型商品房”明确是商品房属性,却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似乎以保障房的思维在管理。

   当一个社会的市场与保障不分,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政府随意干预市场,或者政府把保障责任推给市场。所以,面对我国住房体系出现的混乱局面,亟需厘清管理思路,而不是继续添乱。笔者以为,我国住房体系理应分为商品房与保障房,中间不应该夹杂“自住型商品房”。保障房就分为廉租房和公租房,这既方便管理,也方便监督,由于没有产权可减少权力寻租。而商品房则应该通过税收、金融等手段依法调控,“有形之手”不应该过多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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