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频发 律师称系制度不透明

2013年09月18日 00:0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8日电(财经频道 曾会生)葛兰素、丰田汽车、多美滋……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近期屡见不鲜。16日,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被曝行贿天津的医院和医护人员抢夺婴儿“第一口奶”。多美滋称,正在调查此事,若违反法律将严惩。

  律师分析,跨国企业在华行贿频发是由商业的逐利本质和国内相关制度、程序不透明所致;多美滋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公立医院的工作人员受贿情节严重的话,最高可处死刑;多美滋公司负责人若对行贿知情甚至认可的话,就构成单位行贿罪,公司直接主管或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业逐利和制度不透明导致商业贿赂频发

  近期,外企在华行贿的消息一直没有消停过。7月份公安部公布了葛兰素史克在华行贿。8月份法国医药巨头赛诺菲被曝向北京、上海、广州和杭州的500多位医生行贿169万元。日前,丰田汽车旗下的零部件供应商双叶产业被曝从2002年前起以现金贿赂形式先后向广东地方官员行贿数千万日元。

  16日,央视报道多美滋公司在天津的医院通过向医院、医生和护士提供赞助费、活动经费和提成等方式争夺新生婴儿的“第一口奶”的市场份额。据统计,多美滋在天津地区每年的这一费用达到330万元。

  跨国企业为何在华频频行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易胜华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分析,商业贿赂并不是中国特色,古今中外都比较多发。这是由商业的竞争和逐利本质决定的,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竞争优势时,不少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这不太可能完全铲除。

  但也有一些国际上规范的企业到了中国也开始出现行贿的情况。在易胜华看来,这些企业进入中国后,一些制度和商业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是滋生商业贿赂的温床,这也是商业领域的腐败多发和不能根治的原因。比如一些药品采购和医用器械销售的操作程序不透明导致腐败。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李玲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葛兰素史克行贿在中国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为我国这些年医院以药养医的制度就是一个创收趋利的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很牢固的药企、药品流通商、医院的利益链。

  易胜华分析,外企行贿多发的另一个原因是,之前中国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和打击力度不大,导致不少企业对各种潜规则和贿赂行为习以为常,甚至对自己的行为理直气壮。公众还比较关注的是,医药等领域的跨国企业聘用中国高官或者前高官的子女或亲属担任董事或者部门主管的现象。易胜华认为,这是外企进入中国的“入乡随俗”,对关系和权力的崇拜与畏惧也会导致商业贿赂行为。

  受贿5000元以上构成犯罪 公立医院人员受贿最重可处死刑

  对于多美滋销售人员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给赞助费、提成和活动经费的行为,易胜华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已经构成商业贿赂犯罪。他告诉记者,刑法对此规定非常明确,受贿5000 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犯罪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8种情况。

  易胜华分析,公立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受贿的,按受贿罪论处,非公立医院的医护人员收受贿赂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和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媒体报道来看,收受多美滋商业贿赂的医生和护士多数都已经构成了犯罪。天津北辰区中医院医护人员李瑞霞一个月内收到多美滋的7200元,据称其为奶粉企业因推销奶粉向医护人员给予的提成款。

  不仅如此,媒体报道援引医护人员称,多美滋还给医院装修费等赞助费用。“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单位受贿的话,相关医院的主管和领导肯定会首当其冲受到处罚。”易胜华还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多美滋若涉单位行贿罪 直接主管或面临刑事处罚

  除了受贿人员构成犯罪之外,行贿的外国企业构不构成犯罪?如果违反了中国的相关法律又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此前消息称,葛兰素史克在华行贿可能面临高达200亿元的处罚,葛兰素史克考虑退出中国。但葛兰素史克表示,对中国的承诺不会改变。

  对于多美滋通过商业贿赂争抢婴幼儿第一口奶市场份额的行为,易胜华对中新网财经频道表示,首先是具体操作的销售人员和主管需要承担责任,受到相关处罚。

  从央视报道来看,多美滋的商业贿赂持续了较长时间。多美滋是否构成单位行贿?易胜华认为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多美滋公司负责人对员工的行贿行为知情或者应该知道,比如看到支出情况异常,但并不加以制止、甚至是认可这种行为的话,就构成单位行贿罪。

  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友注意到,在这些企业或者医院出现行贿和受贿行为的时候,相关监管部门先是要求和责成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公众对这种调查的可信度有所质疑。易胜华表示,这是一种客观现实的局限。因为监管部门的警力、工作人员配置有限,加上贪腐力度的加大,监管部门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通过抽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如果企业在自查中主动交待相关情况,可获得从轻处罚。他还表示,对于商业贿赂和腐败的监督查处,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群众举报和媒体的曝光。(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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