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争议茅台五粮液被罚

2013年02月27日 07:45  法治周末 微博
资料图。转自法治周末 资料图。转自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2月23日,茅台和五粮液分别发布公告称,因与经销商签订纵向垄断协议,分别收到了来自国家发改委高达2.47亿元和2.02亿元的“罚单”。

  在公告中,五粮液方面表示接受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茅台方面则只是公布了收到罚单的事实,对其下一步举措未明确表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两位被罚者相对平静。但学界对于“茅台和五粮液对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进行最低限价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则争议颇多。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茅台和五粮液的做法,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不应该被处罚。

  “我认为茅台和五粮液都应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月24日,梅新育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而以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王晓晔则认为,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的处罚,于法有据。

  茅台、五粮液的相关市场并非所有白酒的市场,而是高端白酒市场。而“限价”的行为,是会影响这个相关市场的竞争的

  【王晓晔】(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茅台、五粮液被罚于法有据

  法治周末:有观点认为,由于茅台、五粮液属于奢侈品,并不是国计民生的产品,实施一些定价策略是理所当然的。发改委不应该针对两家酒企的限价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处罚?

  王晓晔:我认为这种说法是完全不对的。

  首先,反垄断法并不是只适用于关涉国计民生的产品;其次,无论奢侈品实施相关的定价策略是否合理,都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无论是生产何种产品的企业,都不能逃脱反垄断法的规制。

  法治周末:关于茅台、五粮液对经销商限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是否应当被处罚,业界有不同的观点,您的看法是怎样的?

  王晓晔:茅台和五粮液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纵向垄断,因为它们限定了经销商向第三方转售价格的最低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4条的规定。

  法治周末:是不是生产商只要与经销商签订了最低限价合同,就违反了反垄断法。曾经有一个案子,北京一家经销商起诉生产商强生医疗器械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理由是强生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经销商应当限定区域、限定价格进行销售,但法院认为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不能仅以生产商与经销商是否达成了固定或者限定转售价格协议为准,而需要结合该法其他条款,考察此等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院最终认定强生存在垄断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晓晔:如前述法院判决所言,并非只要是与经销商签订限价合同,就一定违反反垄断法。

  因为反垄断法第15条还规定,如果经营者能证明其达成的限价协议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等目的,并且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就可以免于反垄断法的处罚。

  法治周末:您认为,茅台和五粮液的限价令行为是否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

  王晓晔: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我看到有观点把整个白酒市场都界定为茅台和五粮液的相关市场,并认为是充分竞争的,茅台和五粮液的行为不会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茅台和五粮液是国内的高端白酒,十几块一瓶的二锅头无论如何都不是它们的竞争对手。而且我国的高端白酒主要就是茅台和五粮液,他们在高端白酒领域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它们的限价肯定会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法治周末:如何界定“严重限制”?

  王晓晔:目前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未对法律的条文进行细化,所以执法部门在界定“严重限制”时有自由裁量权。

  但我认为,茅台和五粮液的限价行为一定不会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如果没有限价令,经销商会在竞争中降低价格,让消费者获益;反之,如果有了限价令,消费者购买茅台和五粮液的价格一定会相对较高,你认为这种情况会让消费者受益吗?

  法治周末:这也就是说,您认为综合考虑反垄断法的种种规定,茅台和五粮液的限价行为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吗?

  王晓晔:是这样的。而且我们从这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到,我国的反垄断法体系还不够细化,应该通过每个具体案例,推动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的进展。

  茅台和五粮液的最低限价,只是为了保证经销商有一个保底的收益,但并未限制经销商在保底收益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法提高自身竞争力。最低限价也能提高中小经销商的竞争力

  【梅新育】(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茅台、五粮液被罚后患无穷

  法治周末:茅台、五粮液因限价一事被发改委处罚的消息传出后,您就一直坚持,茅台和五粮液不应被处罚,您的理由是什么?

  梅新育:根据反垄断法第14条,茅台和五粮液对经销商进行最低限价的行为,的确违反了该条关于“不得限定经销商向第三方转售价格的最低价格”的规定。茅台和五粮液的这种行为,属于签订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

  但是,反垄断法第15条也规定,满足7种情况,并且能够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就可免于处罚。

  我认为,茅台和五粮液对经销商限价的行为,至少符合第15条中的两个豁免条款: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法治周末:茅台和五粮液何以能够满足两条豁免条款?

  梅新育:一方面,我认为茅台和五粮液的最低限价,是为了保证经销商不去销售假冒产品,就可以有保底收益,在保底收益的基础上,经销商如果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必须通过提高服务、降低运营成本等竞争方式来实现。

  一旦取消了最低限价,在价格战的过程中,经销商很可能就会为了降低进货成本等,销售假货。

  所以茅台和五粮液的限价做法是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另一方面,据我了解,茅台和和五粮液在每个城市不止有一家经销商,且这些经销商有大有小,如果采取最低限价措施,每个经销商都能在最低限价的基础上获得保底利润,这有助于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力。

  相反,如果取消了最低限价,在价格战过程中,小经销商势必是无法胜出的,甚至会倒闭,你觉得取消最低限价的做法是消除垄断,还是会增强垄断?

  法治周末:即便如您所说,茅台和五粮液满足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两条豁免条款,但仍有学者认为,它们这种做法会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依然不能免于反垄断法的处罚。

  梅新育:我并不认为茅台和五粮液的做法会限制竞争。

  我此前实际上已经说过,茅台和五粮液的最低限价,只是为了保证经销商有一个保底的收益,但并未限制经销商在保底收益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法提高自身竞争力。同时如前所述,最低限价也能提高中小经销商的竞争力。

  我更不认为,最低限价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有人之所以会认为最低限价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因为他们假定消费者利益仅仅和价格相关,并假定价格高一定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但是茅台和五粮液属于奢侈品,对于奢侈品的消费者来说,价格并不是影响其利益的唯一因素,因购买奢侈品而实现的心理满足,是奢侈品消费者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茅台和五粮液取消限价,就能让奢侈品消费者收益吗?首先,价格下降后,没有人能保证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为真品;其次,价格下降后,消费者获得的心理满足势必会下降。所以我并不认为价格下降能让消费者收益。

  相反,由于茅台和五粮液的限价,能够保证产品为真,同时能让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心理满足。

  法治周末:类似茅台和五粮液的这种对经销商采取最低限价的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

  梅新育:据我了解,很多行业里都在采取这样一种做法,因为它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经济秩序,并且提高经济运营的效率。

  我认为,发改委此次对茅台和五粮液的处罚“后患无穷”,会对其他行业带来很大影响。

  所以我建议茅台和五粮液方面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毕竟不只是关于到一家企业、一个行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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