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纵向垄断被罚具有破冰意义

2013年02月25日 10:44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 张枫逸 李英锋

  茅台和五粮液酒厂因实施价格垄断,将被国家发改委分别罚款2.47亿元和2.02亿元。上述罚款金额均占两家酒企2012年销售额的1%(2月20日《湖北日报》)。

  近年来,茅台和五粮液引领了一轮又一轮涨价潮,甚至推出限制经销商调低价格销售的“限价令”。这种行为触碰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红线,属于价格纵向垄断。

  以往,一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涨价、限量等达成垄断协议的横向垄断行为,曾被发改委处罚。如韩国三星[微博]等6家企业通过横向垄断操控液晶面板价格,就被罚款3.53亿元人民币。茅台和五粮液酒企被罚,对于我国反纵向垄断来说,具有破冰意义。

  过去我们关注更多的是横向垄断,对纵向垄断的监管则几乎陷于盲区。事实上,横向垄断难度较大,同一品牌内部的纵向垄断,则更易操控。这种操控看似企业规范销售秩序的“家务事”,实则是上游厂家通过向下游经销商施压,从而建立价格壁垒,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反垄断业务合伙人韩亮曾指出:“以茅台为例,如果其经销商之间是可以竞争的,其价格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虚高,消费者也能从中获益。”

  茅台和五粮液酒厂因实施纵向价格垄断被罚,不仅给诸多高端白酒酒企敲响了警钟,也值得其他行业深刻反思。如现今汽车行业中,限定零售价格、限定销售区域等已成为潜规则。有经销商坦言,“我们几乎得完全听命于厂家,老老实实按照厂家的定价销售,被厂家绑得紧紧的。”对此,一方面需要厂家主动摒弃种种不合规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更需要有关部门把反纵向垄断作为今后反垄断的重点,彻底打破厂家的束缚枷锁,让经销商在终端价格上具有决定权,以推动良性竞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便形同虚设。在国外,由于反价格垄断执法严格,很少听说有标准价格,更多的是建议零售价。我们国内对企业的纵向价格垄断,也必须用铁拳砸碎这类利益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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