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福布斯富豪失陷云南打击民企积极性

2013年02月25日 08:58  中国经济网 微博

  福布斯富豪陈发树、张克强们为何均“失陷”云南?

  文/邹光祥

  这是最好的年代,也是最坏的年代。

  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双城记》里精彩开头成为福布斯富豪陈发树、张克强等人内心真实的写照。这些叱咤风云的商界强人,都因与云南“国资”发生关系,其命运和人生正发生改变甚至逆转。

  2月6日,福建首富陈发树在“云南白药22亿元股转转让纠纷案”一审败诉后愤而向最高院提起上诉,坚称维权到底,向红塔集团索赔11.6亿元。

  对陈发树而言,“云南白药案”仍将是漫长的等待和煎熬。

  无独有偶,同样发生在云南的张克强“盐湖案”似乎成了被遗忘的故事。自2011年1月13日,张克强被云南警方羁押,迄今已两年多。而更早之前的2010年4月11日,与此案有关的宋世新等人被刑拘。目前,他们仍在焦急地等待昆明市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据了解,昆明市检察院于2011年9月9日向昆明市中院对张克强等人提起公诉,昆明市中院自2011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开庭以来,期间数度传出案件将宣判,但至今无仍无下文。根据《刑事诉讼法》(指当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下同)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一审阶段的审限最长为两个半月。依此规定,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时即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审限。即便是该案在一审阶段存在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实际上并不存在此种情况)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且完成后重新计算审限,该案的一审审限最长也只有六个月(含补充侦查的一个月),即对张克强等人在一审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至2012年4月8日。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75条的规定,如果该案不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审理的,应当将被告人张克强等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张克强等人迄今仍被关押在云南省看守所,被超期羁押已近一年,而案件一审开庭一年多仍无判决,尤见该案之“复杂”,也堪称中国司法史之“奇迹”。

  无论陈发树的“云南白药”案,还是张克强的“盐湖案”,其涉案理由均是“国资流失”。我们发现,相较张克强,陈发树是“幸运”的,假使云南白药股权当初获批并过户,有关部门秋后算账,包括陈发树在内的有关人员岂不也有牢狱之灾?而张克强则因其掌控的华美系收购兴云信持有的青海盐湖股份而失去自由至今。

  同样是云南、同样是国资、同样与云南中烟集团有关、同样是民营企业。陈发树、张克强等人的“国资案”让人震惊。尽管两案迄今尚未定案,但其发生的背景、过程及未来走向都值得舆论高度关注。尤其是张克强案,因相关当事人涉嫌“诈骗”被超期羁押至今。该案的最终走向将极大地对民营企业今后的生存空间产生影响。

  在期待法律能尽早做出公正判决的同时,重新梳理此案,仍然有诸多困惑等待释疑。如果上述两案不发生在云南,而是沿海发达地区,是否会是另外一种结果?

  对此,我们不敢妄加揣测。但一个地方投资环境的好坏,已经彰显无遗。动辄以“国资流失”为由,对基于公平、自由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行政干预、乃至动用公权力,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也有违法治精神,是在开改革的倒车。试想,如果陈发树、张克强等人不能获得公正的待遇,今后谁还敢到云南投资?谁还敢与云南中烟集团做生意?

  在“盐湖案”中,根据昆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本案中张克强等7名被告人“被诈骗罪”,因此关于本案的受骗人是谁,至今成谜。

  不仅如此,检方指控,张克强等人长期觊觎盐湖集团国有股背后的经济利益,一直策划购买;而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公司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

  但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6年)》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批准,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更进一步明确地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因此,即使地方政府和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的设置也是违法的。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曾受盐湖集团委托出具过一份函件,其中明确表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盐湖集团2006年增资扩股综合利用二期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没有对投资人主体的资格限制。但这份函件也没有对当时盐湖集团是否限制了投资者的身份作出正面回答。

  我们认为,法律应该平等保护国有财产和民营财产,2010年,国务院新的“非公36条”提出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航空、核电、铁路等高度垄断行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参与国企的改制重组。

  此前,包括包钢稀土厦门钨业这些更加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和公司,都存在外资股东,加拿大钾肥公司也通过盐湖钾肥第二大股东中化化肥间接持有盐湖的股份、分享了增值。按理,是否也该以“诈骗”国家提起诉讼?

  本案虽然审的是张克强、宋世新等人,但其实审理的是像华美这样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经济,在市场上本来应该完全平等、一视同仁,但现在却出现了人为制造的等级差别:把国有性质的经济主体当作了贵族,把非公有制经济当成市场中的庶民,对于民营经济赚大钱眼红;在市场经济中,只要是和国有利益冲突就只保护国资利益。这将在相当程度上打击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并造成恐慌。

  陈发树、张克强等还在漫长的等中。民营企业家需要什么样的生存环境,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从上述两案看,我们认为,中国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为民企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执法和司法也应更公正、平等地对待民企和国企。云南方面应该跳出地方利益的掣肘,摒弃错误的思维,回到市场的公平正义上来。

  就在近日,云南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办法》,这个《办法》里提及,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监督,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廉洁高效、宽松和谐、公平有序的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环境。

  十八大之后,改革的新风扑面,“中国梦”比任何时候都更凝聚人心、催人奋进。之前,轰动一时的吴英非法集资一案已出现松动迹象。我们有理由感到乐观,未来将有更多生产要素会向民营企业开放,特别是国家最近为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提出的一系列做法,就是明显的风向标。

  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更早前的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

  我们愿意和陈发树、张克强们一起等待,一个公平正义的到来。尽管它历尽波折、千辛万苦,甚或代价沉重。因为我们坚信,新的时代已然开启,这将是一个最好年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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