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惩处价格垄断岂能如同罚酒

2013年02月20日 14:08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微博

  张国栋

  记者19日获悉,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将被国家发改委合计罚款4.49亿元人民币。其中,茅台被罚2.47亿元,五粮液则将收到2.02亿元的罚单。据了解,上述罚款金额占两家酒企2012年销售额的1%。(详见本报今日AA1版)

  茅台、五粮液这两个白酒行业“大佬”,终于为其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付出了代价。4.49亿元,乍看是个不小的数字,可再细细一瞧,只占两家酒企2012年销售额的1%。这样算来,纵使4.49亿元不少,但对“大佬”而言也不过九牛一毛而已。因而这无关痛痒的罚款,倒像罚酒三杯。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罚款。现在看来,发改委虽然开出了罚单,但处罚额度不仅取的是销售额的下限,而且更忽略了非法所得的大头。这算不算严格执法?如此罚酒三杯式的罚款又怎能起到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笔者一直认为,只要反垄断法能被落地,对于市场行为将是一个有力的约束,我国市场经济也将进一步走向正轨。令人遗憾的是,在一些不法企业触动相关法律条款时,即使被开出了罚款大单,可对于这些财大气粗的企业而言,还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违法成本几乎等于零的情况下,企业当然会选择价格违法获取暴利,而不会遵循公平竞争、不得哄抬价格等规定。因为这实在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算术题了。

  可见,即使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被罚本身的积极意义有目共睹,但在处罚额度如同“罚酒”的情况下,既无法约束酒企,更无法维护市场秩序,最终只是国库多收了三五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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