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处罚茅台五粮液为何选择最低标准

2013年02月20日 14:06  三湘都市报 

  记者2月19日从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了解到,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4.49亿元,所罚金额是上年度两家酒企销售额的1%。茅台集团此前曾发布声明称,公司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并决定取消此前公司实施多年的“限价令”。

  这些年来,茅台、五粮液的价格仿佛坐上了火箭,一个劲儿直往上蹿。2001年,茅台酒的出厂价仅为155元,如今涨至1500元以上,最高时达到2000多元。2011年,发改委曾两次约谈茅台酒业,也没能遏制其凶猛的涨势。直到中央下决心遏制三公消费,中央军委又下发禁酒令,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茅台、五粮液的终端零售价才开始下滑。

  然而一直听惯了“涨”声的茅台、五粮液们并不甘心从价格顶峰上跌落,于是便实行限价令。茅台集团董事长袁仁贵在经销商大会上明确提出53度茅台零售价不能低于1519元/瓶,团购价不能低于1400元/瓶,并处罚了三家私下降价的经销商。

  茅台、五粮液们的这种保价行为,明显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种公然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理当受到严惩。

  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要选择最低标准进行惩罚,而不是按2%、5%甚至10%进行罚款呢?这么轻的惩罚,能让财大气粗的茅台、五粮液们大声喊疼吗?能让其它蠢蠢欲动者望而却步吗?

  希望相关部门能给我们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否则,我们就有理由怀疑这背后存在着“庇护”的因子。

  ■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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