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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履行社会责任是中石化等国企改革应有之义

2013年01月29日 05:19  南方都市报 微博

  [短评]履行社会责任是国企改革的应有之义

  数千名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用人单位集体解约,这是石油化工类一些应届毕业生日前遇到的困境,而爽约单位正是国企代表中石化。目前媒体有关此事件的报道,多将其与中石化内部主导的改革联系起来,按照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的思路,中石化已经出现了人员、机构臃肿的现象,必须减员增效,继而提高企业效益,与国际接轨。

  从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中石化的此次解约有一定的合理性,加上被解约方多为内部职工子女,一定程度上讲,企业体现出壮士断腕的决心。然而即便如此,舆论对此行为不乏批评,人民日报在其评论文章中指出,此行为形成了“极为负面的示范效应”,文章将大学生就业定位为民生大事,指出中石化此行为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背道而驰。

  如此看来,此次中石化受到的各种非议,概而论之无非指向这一普遍问题,即企业如何实现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环境中,这个问题原本不应该单独拿出来讨论。企业不仅是经济组织,也是社会公民,履行社会责任,既是企业提升软实力的一种途径,也是现代社会道德诉求的应有之义。然而在当下中国,由于国企身份的特殊性——— 它一方面是国家的经济支柱,承载着保障国计民生、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另一方面它又作为企业存在,这意味着它要致力于提高企业效益。从多数国民的印象,以及当下国企的角色扮演来看,国企现今的首要义务无疑在于前者。其浓厚的“单位”性质,决定了它所肩负改善民生的重任,帮助大学生就业即是其中之一。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破除国企垄断,这是过去对国企改革的重要诉求,联系到目前的解约应届大学生事件所受到的舆论指摘,两者看似背道而驰。然而,如果细查国企改革的精神就不难发现,其实质上暗合了目前社会对其改革诉求的共识,在国企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其定位在于要求国企更大限度地服务于公共利益。此次中石化解约应届大学毕业生,或可将其理解为企业内部管理失误所致,舆论继而可以考问企业的契约精神,但更进一步,在目前的社会语境下,对于国企的社会责任承担也应该有所反思。

  现阶段,像中石化这样的大型企业,它们在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义务显而易见,而与这种看得见的要求相对比,它所受到的隐性制约和期待更大,比如在人才招聘领域,其中一点就在于,企业的人才选拔标准应该更开放,更透明,更公正。从以往社会对国企腐败的种种批评中,“公字头”企业在实现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努力显然不尽如人意,国企改革如果真正要更大限度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这方面的欠缺亦须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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