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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车主维权调查:欺诈还是另有隐情

2013年01月17日 10:50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刘晨曦

  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庞大“车主维权”事件在沉寂了半年之后又掀波澜。

  今年夏天,庞大“车主维权事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几十名购车人投诉国内最大的汽车经销商集团——庞大汽贸集团涉嫌用“空白合同”欺诈,以及销售国家明令禁售的国Ⅱ标准车。

  随后,庞大集团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刁建申在会上宣布了协会受商务部委托对此事的调查结果,即庞大不存在“维权”车主所述的问题。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在会上出示了该公司与维权车主所签订的各项合同,证实不存在车主所说“空白合同”。他还在会上对庞大集团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国Ⅱ标准车销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庞庆华还表示,如果客户发现庞大出现空白合同等欺诈行为,并且举出证据,他个人拿出10万元人民币做奖励。

  此事时隔半年,又一次回到公众视野。除了上述庞大集团已经澄清过的“空白合同”和“国Ⅱ标准车”两问题再次被提及,河南车主范朝善还称持有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庞大集团销售的豪泺自卸车为假冒伪劣产品。

  记者就此事连线庞大汽贸集团。庞大汽贸董事会秘书车少华表示,庞大集团在接到该客户反映后第一时间向豪泺自卸车的生产厂家中国重汽集团进行询问。该公司表示两辆鉴定车辆是其生产,不存在假冒问题。鉴定机构认定假冒伪劣产品的主要理由是发动机生产厂家没有生产许可证,中国重汽集团已经向庞大集团提供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一系列生产许可证。目前庞大集团已经督促生产厂家尽快申请鉴定复议。

  司法鉴定证书存疑

  2011年春天,河南车主范朝善和他的四个朋友从庞大集团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了88辆中国重汽集团生产的卡车。2012年9月,由于范朝善未正常还款,庞大集团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2012年10月,涉案的88辆车中的62辆被法院追回,另外的26辆车则不知所踪。

  随后,范朝善等人来到北京,多次向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媒体等单位投诉庞大汽贸集团销售的豪泺自卸车是假冒伪劣产,并提交了由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时间,国内最大经销商竟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消息不胫而走,也吸引了媒体的关注。

  在和维权车主的接触中,记者辗转看到了河南车主范朝善在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这份冀质司(2012)质鉴字第026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所鉴定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就此,记者第一时间连线庞大集团。庞大汽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车少华告诉记者,庞大集团是汽车经销商,对于客户反映的车辆质量问题无法评价。且庞大在接到客户反映后已经向生产厂家中国重汽集团进行询问,该公司表示被两辆鉴定的车辆是其生产,不存在假冒问题。

  根据车主范朝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四项分析说明部分的第二段,鉴定人因“鉴定的两辆豪泺车所装配的发动机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从而认定发动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车少华说,目前中国重汽集团已经向庞大集团提供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该发动机生产许可证,因此上述判定理由不成立。

  他说,本次鉴定中所鉴定的车辆的发动机生产许可证号是XK06-205-00694。该生产许可证号是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取得,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2日,发证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3月21日,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申请换发了新的许可证号:XK06-002-00436。鉴定车辆系2011年2月出厂,当时生产厂家的发动机使用的是XK06-205-00694许可证。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车主范朝善在投诉中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是单方提供的一种证据,其证据的效力很低。因为对于司法鉴定机关的选择是单方的行为,并没有经过质量纠纷的相对方同意,其鉴定结论也是只对委托方负责。范朝善等人并没有将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交法院,由司法机关经过审判给以确认和判定,而是在投诉中直接提交给了相关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单方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只能是证据,但是否合法有效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查证后认定。

  其次,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司法鉴定只能由律师事务所或者办案单位如法院、检察院等委托进行,或者纠纷双方共同协商委托,单方委托不符合常规。

  他还说,在涉及产品质量的鉴定问题时,应由产品生产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的地方质监局进行一检。司法鉴定的结论应产生在质检部门鉴定基础之上。从自然科学角度上说,司法鉴定与产品质量鉴定相比不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鉴定是从司法角度进行评定,不具备从技术上对整车鉴定的特长。因此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效力较低。

  “空白合同”和“国Ⅱ标准车”迷雾

  有维权的车主投诉庞大汽贸和他们签订的合同都是空白合同,庞大承诺在车主签字后将填写买车条款。之后他们却发现,说好的消费贷款,最后却变成了融资租赁,也就是从“买车”变成了“租车”。

  然而,无论是根据“维权”车主提供的合同,还是庞大集团提供的合同,抬头上都赫然写着“融资租赁合同”几个黑色大字。车少华说,车主不可能连“租赁”这两个字都不认识。

  记者在一份甲方为庞大乐业出租公司、乙方为范朝善(范朝善签字并按手印)的合同上看到,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和要求,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购买车辆或设备20台,出租给乙方。租赁期为24个月。双方约定乙方按月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合同还规定,在承租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甲方。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转归乙方。如果乙方出现“未能按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等行为时,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或禁止乙方使用租赁物”。

  车少华说,“维权”车主说拿到的合同是空白合同,但只能是承租人信息、承租车辆具体信息等处空白。贷款合同和银行租赁合同的内容、格式是完全不一样,缴纳首付款和缴纳履约保证金等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差别,车主都能够看明白。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会长刁建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流通协会受商务部的委托,对庞大相关纠纷进行了系统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不论是庞大的文件,还是客户反映到商务部的文件里都是有明确的条款告知客户的。所有的合同都是制式合同,尤其责任条款都是打印好的,空白的只是日期,金额等。所以我们认为不存在空白合同。”

  来自山西吕梁的车主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未被告知情况下购买了国Ⅱ标准车。而国家环保总局的确已明文规定,自2008年6月30日起,全面停止国Ⅱ标准的车面向大众消费者销售和注册登记。因此她购买的车辆因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而无法上牌使用。

  记者就此再次向车少华求证。他说,无论是“空白合同”还是“国Ⅱ标准车”的问题,在今年八月份的记者会上已经进行了澄清。

  他说,当时宣布这一政策的时候,庞大库存还有1900多台车。根据当时环保总局的规定,国Ⅱ标准可以作为矿用自卸车等特定车定向销售。他说,“这些车辆均在封闭的矿区使用,所以无需上牌。另外,购车者必须在签署的合同里承诺,知道该车不可以上路,未来若将该车作为正常运输车上路行驶,一切后果由车主自己承担。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才会销售特殊用途车辆的。”

  随后他还向记者出示了有车主王女士亲笔签名的协议,该协议中,车主声明知悉所购车辆为国Ⅱ标准车。

  车少华说,和上次事件一样,产生纠纷的人群全部是欠款客户。由于经营不善,他们没钱还车贷,在法院依据合同判决车主归还庞大车辆之后,部分车主们,便以当初不知情为由,打着维权的旗号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武绍智律师还说,“维权”车主投诉庞大是合同欺骗是无证据的猜测。车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是民事行为,既然你做出了民事行为,你就要承担民事义务和结果。

  而庞庆华,这位从河北滦县农村走出来的民营企业家,在谈到此事时不无感慨。他曾表示,“庞大是上市公司,在这件事情上之所以有更多的考虑是出于一种社会责任。有些客户是农民,农民买车不容易,如果客户确实是遇到实际困难,我们会人性化解决,只要是我们有一点过错,只要客户有点理由,我们都可以对客户通融。不过,无论是租车还是买车,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你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还款的义务是不可推卸的,不是我说花一点钱就可以把车拿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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