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应对塑化剂危机需要程序正义

2012年12月26日 03:19  证券时报网 

  迄今为止,白酒、调味品等公司应对塑化剂危机,一律是一纸检测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宣布产品安全,仿佛检测报告可替代完整的调查程序。这种做法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也没能真正解决信任危机。

  证券时报记者 仁际宇

  自酒鬼酒开始,食品饮料行业卷入塑化剂风波至今已有月余。期间,只见被贴上塑化剂标签的企业自身赌咒发誓;被请来“息事”的专家、机构唾沫横飞,却不见任何一家企业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如果投资者、消费者和监管层只是默许企业使用公关手段息事宁人,而不是要求它们遵循法定程序,那么食品饮料行业的信任危机只会越来越严重。

  2007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还早4个月。

  不过,相对于药品较为严格的召回管理制度,在整个塑化剂事件中,《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成了有法不依的典型。极端例子是在被官方检测机构确认塑化剂超标之后,中部地区的某白酒企业仍拒绝召回相关批次的产品。

  当然,最根本的问题还不是超标企业召回与否,而是对涉嫌超标企业的调查程序是否完整。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第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根据这些条文,只要食品饮料企业获知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就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以判定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然而,投资者和消费者看到的,仅仅是西南某白酒企业针对博客上出现自家产品塑化剂超标的言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召开记者会,出具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请专家辟谣。这家企业获知了可能存在的安全危害,却选择跳过法定的调查程序,直接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呈现出所谓真相。

  事实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害调查和危害评估有各自的一套程序和要素,绝不是只凭一份检测报告就可以万事大吉。并且,即便是企业通过危害调查和危害评估,证明自家的产品不属于“不安全食品”,最终也需要由“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迄今为止,包括白酒、调味品等公司应对塑化剂传闻,一律是一纸检测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宣布自身产品安全,仿佛检测报告可以替代完整的调查程序。这种做法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可以说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也许有人要问,食品饮料企业是否有能力和有必要对所有的质疑都按照要求进行复杂的调查程序?这个问题关乎企业的社会责任和良心,难以简单作答。但塑化剂事件表明,目前的情况是,企业宁愿将巨额资源投入公关也不愿依法执行调查程序。而当信任危机加深,付出代价的将不仅仅是一两家企业,而有可能伤害到整个行业或是整条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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