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财经年会-2013:预测与战略”于2012年11月28日-29日在北京举行。在年会闭幕后的“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角色”夜话环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青松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以下为讲话部分实录。
重庆有一个女律师三人的事件,第二有李庄律师的事件,还有最近一系列的就是因为博望的事件产生一系列后续处理的事情跟律师有关系,我们几位律师围绕这个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有请的是张青松律师。
张青松:谢谢财经给了这个机会让我发表一些意见。我排在第一,对后面的几位非常嫉妒,我嫉妒他们的粉丝比我多。说到律师今天这个话题,在法治进程中的角色,我有一句话律师是法治文明进程重要标志。我们这句话大家都认可,我们中国有律师有整套的律师队伍,我们有庞大的律师队伍。我们确实没有足够的信心说我们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这是很奇怪的事情,所以说律师真的是法治文明和进程的标志吗,在我们国家我个人认为它恐怕严格意义来讲还是一个标签,很难说是一个标志。从标签变成为标志,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奋斗的过程。我们这一代律师乃至下面几代律师都要为之奋斗不息,才会变成标志。这个过程律师做一些什么?担任什么角色?我认为进口来的新的职业,在我们这样土壤上成长起来,作为律师的本份,毫无疑问当事人利益合法化是我们律师的底线。我们这样一个让人搞不懂的社会可能面临这样情况,就是律师推动法律进程,促使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法律职责的价值追求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目标,往往在实践当中发生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发生的时候,我们必须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标准,我们做出明显的妥协。
前提是律师自身的职业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这是第一。
第二律师从事的一切行为,在目前我们国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激活程序的发条,隔掉那些已经形成的司法的恶习。我们知道有法必依这样的一个法治的目标,在我们中国我认为基本上已经确立了。所以说我比较相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这个角度判断没有问题。但是很多发条是程序,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75条为例,超期羁押这样行为必须无条件释放,或者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亲属不可以会见,看看条例家属可以会见这个条文没有激活,形成了一种司法恶习,我们遵守它,然后慢慢让它成为一种习惯,这是我们执法的现状,律师有一个重大的义务,把程序的发条激活,让它有用这是第二。
第三我认为律师这样一个职业毕竟是在法律调整社会矛盾过程当中的决策参与者,所以说从律师职业本身来讲,它并没有一种设计国家制度,过程对于国家的体系进行指导的这么一种义务。可能也没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律师的优势是,律师在这样一个法律体系里面,他是直接的参与者,并且从一个非常特别的人民能够感受的一个角度亲自去体会法律。所以说律师有足够的资本和经验为立法提供一定素材和建议,这是律师最大的优势。我们都说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究竟哪个先哪个后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关系。我们律师参与立法有两种方式,第一就是发出你的声音,你对现行法律不满发两声牢骚都是对的。第二我们对立法提出我们自己建设性的建议,这点我们不缺乏这样观念和观点,我们通过这个诉讼法立法我们为例来看,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凡是涉及律师职业权利,包括我们日常阅卷、会卷难,是不是达到完善的程度。律师过去的15年里,近几年来发出的这种声音已经引起了注意。在整个立法的过程当中立法机关也在不停征求律师的意见,我参加过很多会,我们有了很多的优势,我们也有了很大的弱点,就是我们有了非常先进的观念,我们可以有一个非常成体系的观点说明,很有说服力,但是我们缺少实证和数据和案例。比如说律师会见难,立法者外,你没有说律师会见难,统计一下全国律师会卷难到什么程度?必须两个人会见多少,一个人随时可会见是什么?需要三证其他手续又是多少?经受会见当中困难有多少?最终没有会见成功是多少?我们只能说很普遍,但是我们拿不出数据来,没有数据就很难说服。
所以说我想下一点我们律师界所要做的是我们发挥我们的优势,把自己的经历纪录下来形成数据,为下一步刑事诉讼法完善提供实证的素材,这是我们应当干的。下一部诉讼法修正案多少年之后,我们中国有一个特点,我们下一个司法解释可以把法律改的乱七八糟,我们为什么不做这样的事,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希望各位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