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工作当中,要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要向人大主导立法和修法过度,立法本来应该是人大的权利”
【《财经》年会专报】“在立法工作当中,要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要向人大主导立法和修法过度,立法本来应该是人大的权利,”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吴晓灵11月29日在《财经年会2013:预测与战略》上做上述表示。
吴晓灵表示,上个世纪80年代的时候,由于改革过程当中有众多的情况发生变化,通过修法解决这些问题有点来不及,因而,人大授权国务院做了很多的行政法规,以政策和行政法规的方式推进改革,在当时是需要的。
但她指出,现在我们国家已经基本上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更多的法律来自人大,而且应该由人大来主导法律。
她认为,可以通过人大组织社会的力量和行政部门当中了解情况的人共同组成起草班子,但是必须是人大主导,这样才可以克服现在在立法过程当中部门利益之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吴晓灵还表示应从三个方面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首先,应该发挥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在民主立法和监督执法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走向法治轨道。第二、要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和监督方面的作用,让行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让政府变成看得见的责任政府。第三、发挥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切实对人大任免的干部实行问责制,人大代表不能够只投票选举人,而应该对他被选举出来的人有问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