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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公开三公经费谁的麻烦谁的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8月27日 06:49  法制日报微博

  胡印斌

  从今年3月开始,为了申请“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媒体从业者廖红波起诉了多个镇政府,几个月下来,有3个镇政府较为完整地向他提供了相关信息,他也输掉了三场官司。让他吃惊的是,在起诉之前,对方对他的申请毫不理睬。一名镇政府官员甚至告诉他“从来没有碰到过这种事情”,有的镇政府官员认为他在“给政府找麻烦”(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公民申请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却被认为是“给政府找麻烦”,“如果老百姓都来问东问西,政府啥事儿都干不成了。”这样的糊涂认识,令人瞠目。那么,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开“三公经费”的镇政府,为什么会一口咬定,此举是在“找麻烦”而非一个责任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呢?

  政府的事权并非从天而降,而是经由民众分别让渡各自的部分个体权利而实现的。即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只是在代表民众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也因此,当民众对于政府用权发出征询乃至质疑时,政府有义务积极主动地回应这种疑问,以释群疑,这本来就是政府的本分所在,并不应该产生任何不悦。若说什么是政府的“正经事”,认真回应民众就是正经事。

  “三公经费”当然是政府的公共支出,只不过,因为这些年来此类“公共支出”的增长越来越快,且公共的成色越来越可疑,而社会公众对此的疑虑也就越来越浓重。因此,要求公开“三公”的呼声日益高涨。按说,这样的要求一点都不过分。这是因为,既然事关公共财政支出,就应该毫无遮拦地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公开的申请。

  此前,中央政府已经多次表态承诺公开“三公经费”,并为之付出了极大努力,中央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开,已经成为一种无须强调的共识。2011年5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公开“三公经费”。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情况”。

  从法律层面讲,镇政府公开“三公经费”也并非没有依据。2009年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内容即包括“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虽然比较具体,但同属“财政收支”,并无置身事外的借口。更何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即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其实,镇政府官员之所以认为公民申请“三公”公开是在“找麻烦”,或许并非是出于对法律、对中央规定的无知,更不是什么“从来没有碰到过这种事情”,而根本上是出于对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担心。担心如果百姓总是“问东问西”,会对官员肆意使用权力形成制约;担心如果公开了“三公经费”,可能引发乃至加剧民众对于政府官员的不信任、不服从。

  这种担心的根源,则是时下一些镇政府及其官员在行使权力方面的不规范、缺乏约束,甚至就是滥权营私。而恰恰是因为滥权的存在,才需要公开的阳光照拂那些隐秘的角落,才需要因为公开而逐步强化的民众监督祛除滥权的发生。事实上,只有官员时时刻刻感觉到可能会有“麻烦”,会有人来“问东问西”,政府的行为才有可能在正确的轨道上不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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