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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明码标价或助银行高收费合法化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3日 11:05  长江商报微博

  长江商报消息近日,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备受争议,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10日晚间共同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尽管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得到不少社会各界的肯定,但也有部分群众和金融人士对部分条款提出疑问,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服务收费“报备制”为银行乱收费行为提供了合法化的依据。

  三大疑问

  民生服务价

  “市场调节”引争议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39条款。记者翻看时发现,第二章第十条,“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

  “这几项对于我来说,和平时生活关系都不大,平时也没有用到这几项。”从事教师工作的严女士说,与人民生活关系更为密切的应该是账户管理费、信用卡挂失费、银行卡跨行转账、跨行取款等费用。

  但记者发现,这几项并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因此,征求意见稿的上述章节也颇受争议,因为,这就意味着,除了上述几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其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或为乱收费

  合法化提供依据

  不少业内人士称该征求意见稿具有“避重就轻”之嫌,相关部门应该多倾听民众呼声,银行收费应更多让利于民。

  此前,银监会曾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重拳规范银行乱收费,涉及范围包括存贷挂钩、强制捆绑、高息揽存、擅自提价等消费者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同时要求4月1日起各银行对于服务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对于贷款业务,银监会提出七项禁止性规定,简称“七不准”,包括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给商业银行一个极好的“台阶”,为商业银行乱收费合法化提供了依据。

  没有明确

  不该收费和应减免项目

  统计显示,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有300多种, 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加了10倍。这一部分收费在银行暴利构成中占到20%左右。

  收费项目如此之多,对于老百姓来说有些收费项目并不公平,也缺乏公正。汉口的李先生在挂失信用卡时,两张信用卡挂失收费差别三倍之多。李先生现在最关心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有没有说明哪些收费项目被取消?哪些收费项目可以减免?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发现相关条款,大部分收费项目由商业银行自行进行市场调节。业内人士称,征求意见稿未明确界定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不应该收费范畴,容易给商业银行“可乘之机”。

  ◆建议

  不应收费项目应明确规定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建议,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改进:首先,提及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成本核算和听证程序;其次,应规定哪些或哪类项目不应收费,并防止商业银行巧立名目乱收费;第三,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的权利和针对银行的惩罚性救济措施。

  ◆数字

  “暴利”两大来源

  数据显示,银行暴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大利差盘剥,我国的16家上市银行,去年前三个季度的净利差收入超过1.2万亿元,占营业总收入80%;二是手续费繁多,收费项目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加了10倍。据新京报

  ◆声音

  “报备制”很难

  遏制银行乱收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这就是俗称的“报备制”。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政府对于银行收费的干预、监管力度还太小;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给予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很难遏制银行乱收费现象。

  “从目前草案看,确实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除署名外据 本报记者 杨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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