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先云
我国以大型综合超市为主的终端零售业,商品种类相近,各超市在商品质量和经营方式等方面基本没有差异,缺乏其他营利手段,只能打“价格战”并竭力挤压供货商。更为致命的问题是,零售业虽有商业名号,但自己“并不做买卖”,成了“二房东”。
零售业中百货商场、超市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平均占到货款的30%—40% ,损害了供货商的利益,侵蚀了制造业的发展潜力。由于大型超市拥有强大的品牌效应,对供货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同时我国长期以来产能过剩突出,而且生产企业不重视渠道建设,绝大多数供货商面对超市方面的苛刻条件毫无讨价还价之力,不得不被迫接受超市的“盘剥”。
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国外成熟法案的做法,在法律层面出台相关规定,杜绝各种乱收费,从而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敦促零售企业重视提升经商能力和内在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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