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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任何人无权剥夺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位列其中。12月28日13点,经济之声聚焦: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我国现在农民集体收益在分配上存在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中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在昨天(27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温总理指出目前我国最大的发展差距仍然是城乡差距,最大的结构性问题仍然是城乡二元结构。并特别强调,在推动城镇化进程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做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在会上,温总理特别强调法律赋予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并提出要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是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提到乡镇、村、小组三级主体拥有的土地,分别由乡镇、村、小组集体所有,并归相关集体组织管理。但是,这条规定对乡镇、村、小组三级主体的收益分配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各方都要求对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有些地方为了便于分享收益,甚至收回集体土地所有权,把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上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这些争利行为导致农村由土地引起的经济纠纷越来越严重,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见,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是导致农民集体收益分配不规范的一个主要原因。
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我国现在农民集体收益在分配上存在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发表他的看法。
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是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李国祥对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了具体解读。
李国祥: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应该包括很多方面,财产收益分配权是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在过去的体制下,我们的收入分配主要是由集体来支配的,1985年以后,人民公社解体,整个集体经济在全国很多地方趋于下降,但是仍然在很多地方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像乡镇企业很多都是属于集体的,乡镇企业上交的各种各样的费用甚至利润,应该在整个大的集体进行分配,多数集体的收益,应该在整个集体成员中进行分配。
制度不健全影响农民集体收益权合理分配
李国祥表示,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是导致农民集体收益分配不规范的一个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不健全也会影响农民集体收益权的合理分配。
李国祥:现在集体很多的收益实际上跟财产是分不开的,农村集体当中的土地以及集体当中的一些资产,都是与财产或者资产有关系的。在过去由于产权不清晰,支配权往往都集中在少数集体的代理人手中,运营分配权、话语权等往往都是少数人说了算,这种分配往往忽视整个大的集体村民、农民的利益,只有少数人获得最多的利益。所以如果要说分配问题,根本原因是产权,所带来的问题主要是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不健全所带来的。
加强立法完善自治迫在眉睫
近年来,围绕农民集体收益分配问题也出现了一些纠纷。李国祥表示,现在首要的任务是加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确认,同时还要加快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财产方面相关的法律立法,并进一步完善农民自治。
李国祥:产权不清晰就是主因,带来了集体分配不公,农民分配得少或者农民得不到等问题。我们现在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确认。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明年我们要把农村集体财产,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确认规则完成,这是我们首先做的第一步工作。
产权确认完了以后,我们要加快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财产方面的法律有关的修改完善甚至是立法。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更好地来保障农民的权益,或者说在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要做到有法可依。
除了立法之外,我们更主要的是要加强完善农民自治,把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具体的涉及到了千家万户农民的利益,这个工作一定要做好。作为政府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部门特别是村集体把民主的决策程序做好,要把它推广开来,这一点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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