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王涌:国企反垄断何以零突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1日 15:59  财新网

  法治的精神与规则有时就是在狼与狼之间的撕咬中、在寡头与寡头之间的角斗中形成的

  王涌

  反垄断法在西方诞生之初,就被冠以一个威风凛凛的名衔——市场经济的宪法。但在中国,反垄断法与宪法一样,常处于冬眠之中。最近,它似乎醒了。

  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微博)中国联通(微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涉嫌价格垄断问题案展开了调查。此案引起广泛关注。实施三年多而无甚作为的《反垄断法》进入公众目光聚焦之中。这一机缘,让我们重新梳理和反思中国反垄断法的背景与本质。

  2007年中国政府颁布《反垄断法》,其实是一件吊诡的事情。中国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例如美国。著名的《谢尔曼反垄断法》(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出台于1890年,它的出台有内在的强大动力,一方面来自根基深厚的杰斐逊主义,即代表小企业主、农场主、工人、农民利益的民粹主义;另一方面是,美国内战后,大企业迅猛发展,托拉斯开始出现,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就是第一家托拉斯。它们并购企业、垄断市场,抬高价格,成为美国民众的切肤之痛。

  中国式的垄断主要是行政性垄断和国企垄断,它构成中国经济基本结构的核心,即一定程度上的国家资本主义。中国政府的运行需要巨大的资金来源,除税收、土地出让、通货膨胀外,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是更为重要的源泉。150多家国有大型企业,几乎都是垄断性企业,它们依靠垄断获取巨额利润,为政府输血,反垄断无疑是自掘坟墓。

  应该说,中国政府并没有1890年美国政府出台谢尔曼反垄断法时的动力和决心。但是,早在1994年反垄断法就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背后的动力是什么?可以说,它只是中国建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象征性的立法工作。

  相比之前的草案,正式颁布的《反垄断法》整体删除了“反行政垄断”一章。我们看到,中国最大的垄断之祸——行政垄断与国企垄断却在《反垄断法》第七条中被“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等修辞语包裹起来,不仅未被动摇,反而精心保护起来。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垄断保护法》,其荒诞之处,正如《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一样。

  当然,在《反垄断法》中也有几处规范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如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但是,此条针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又不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更遑论违宪审查和司法救济渠道缺失,它不过是条文而已。

  应当承认,对于国企垄断,《反垄断法》第七条中有一个尾款予以特别规范:“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其他规范垄断行为的条款,包括第十七条,也可适用于国企,但是,在《反垄断法》实施后三年的执法中,几乎没有一起案件是针对国有企业的。

  其实,在本案之前,国企滥用控制地位的案例,严重者已有多起。例如2008-2009年加油站事件,由于中石油、中石化利用成品油的批发经营垄断地位,拒绝向具有竞争关系的民营石油企业供油,导致大批民营加油站油枯倒闭。中石油、中石化此举已经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三款规定的垄断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但是,中石油、中石化从未遭受任何反垄断调查,更无反垄断处罚。背后缘由不揭自明。

  所以,人们对于《反垄断法》已经形成印象:它是一件奢侈品,属于权贵,民企勿用。一部出生才三年多的法律,迅速进入了暮年。谁来维护她的尊严?——护法使者必须有权有势,而不是草根民企,否则,结局不过是为国字头的垄断家族增加谈资笑料。

  这回,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具有利益之争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充当了“护法使者”的角色,虽然其动机不见得高尚,甚至也只是想挤进垄断盛宴,但客观上,它在拂去反垄断法身上的尘埃,将反垄断之火引向权势者。

  这场战斗开场就由重量级中央媒体吹响号角,后续必将扣人心弦,引人入胜。可以预测:这部连续剧首先是一部普法剧,因为它将告诉民众什么是反垄断法;它还将是一部娱乐剧,因为双方可动用的资源丰富,媒体造势,专家助威,五彩缤纷;它还将是一部宫廷剧,因为双方都来者不善,斗法必然狠辣,不过重要剧情将被屏蔽。

  其实,法治的精神与规则有时就是在狼与狼之间的撕咬中、在寡头与寡头之间的角斗中形成的。

  在美国,谢尔曼法颁布之后,其实施也一样存在重大阻碍,缺资金缺人才。1895年美国诉赖特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E.C. Knight Co。)中,最高法院竟宣布制造业不在《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严重阻碍了谢尔曼法的作用。

  我曾经以三句话批评中国的直销管制立法:“严厉的立法——普遍的违法——有选择的惩罚”,修改一下,可以用于描述国企垄断的法律规制的现状,那就是“普遍的违法——零惩罚”。

  这次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调查,算是零的突破。即使是因为有狮子的支持,老虎的屁股才被摸了一下,这也将是中国反垄断历史上的里程碑式的案例,因为它在法治薄弱的中国实在太珍贵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资料

  反垄断还有哪些沃土?

  石油

  中石油、中石化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至今争议不断。但在批发零售环节,不时爆出其对民营、联营加油站“断供”,已涉嫌不公平竞争。据公开报道,油源偏紧时,中石油、中石化的直营加油站基本油源充足,而民营、联营加油站则常常遭遇“油荒”,不少民营加油站已被迫退出市场,其原因是中石油、中石化垄断了供应。

  铁路

  既是主管机关又是经营主体的铁道部,是垄断低效的典型代表。铁路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也基本为铁字头国企瓜分占领。落后的售票体系、退票费问题和强制交通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是铁路垄断过去被诟病最多的问题,其服务质量也经常引发投诉。至今,铁路仍对开车前的退票收取5%的手续费。旅客仍按照1951年的规定,在买票时支付2%的保险。

  电信

  开通新套餐当月生效,取消原有套餐却需等到下月;包月计划的通话时长不能累计到下月;长途费和漫游费居高不下;接听收费;通话分割计价??电信行业的“霸王条款”不胜枚举。

  邮政

  刚刚完成政企分开的邮政,目前仍专营政府公文和平信寄递业务,其服务质量为公众诟病。EMS国际信件的邮资,也远高于国外企业。

  电力

  由于电力公司的垄断地位,消费者在电表标准、电价等方面都没有选择和发言权,“信任危机”屡屡发生。今年年初,由于安装智能电表后电费飞涨,上海曾引爆“电价门”事件。针对电网建设落后、电压不稳等问题,用电企业也常有微词。通过输配电网分离,促进电力自由交易,将是电力改革的下阶段目标。

  食盐、烟草

  中国对食盐和烟草都实行特许经营。食盐生产少数几个特许厂商按政府计划进行,食盐销售由政府指定的惟一一家经销商来执行、负责制定全国食盐生产和销售计划的中国盐业总公司,身兼经营者和管理者之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同时承担行政职能和经营任务。其对高额垄断利润的攫取,对“控烟”进程的阻碍,广受抨击。

  财新《新世纪》记者 任重远 整理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