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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联通遭调查引关注,法学专家谈反垄断立法与执法——
访谈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时建中 本报记者 季健明
“在竞争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形下,经营者不可能高枕无忧,而应设法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此同时,消费者得以分享竞争带来的繁荣,有更多的选择机会,找到‘上帝’般的感觉和切实体验”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11月9日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微博)和中国联通(微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预计很快将有查处结果。
这则新闻在成为媒体观察焦点的同时,也引起公众对反垄断法的关注。反垄断法是部什么样的法律?它出台以来起到了什么作用?这次反垄断调查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记者就此采访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教授。
反垄断法是一部能够带给普通消费者福音的法律
记者:您能否结合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约束的对象、约束的行为等问题,谈谈反垄断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它离普通人的生活是远还是近?
时建中:反垄断法是一部通过约束经营者竞争行为,防止和预防垄断行为,从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在国外,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大宪章”或者“经济宪法”,其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从宏观角度讲,计划经济体制可以不需要反垄断法,而市场经济体制却离不开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越成熟,对反垄断法的需求越强烈。
站在微观立场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维护消费者利益是这部法律追求的宗旨之一。更何况,在竞争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形下,经营者不可能高枕无忧,而应设法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此同时,消费者得以分享竞争带来的繁荣,有更多对产品或者服务及其提供者的选择机会,找到“上帝”般的感觉和切实体验。由此可见,反垄断法是一部距离普通人生活非常近的法律,是一部能够带给普通人消费福音的法律。
偏袒国有企业、打压外资的说辞已被执法实践打破
记者: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在立法和执法层面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时建中: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发改委的执法有效地遏制了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的执法有效地规范了经营者集中可能引发的限制排除竞争的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执法有效地打击了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这就是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积极执法,已经彰显了这部法律的威力,使这部法律由“纸上”变为“行动”。
从总体上讲,反垄断法是一部“抓大放小”的法律,涉及的利益巨大,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面临许多障碍,或者来自观念方面,或者来自舆论方面,或者来自制度不尽完善方面,或者来自执法机制不尽健全方面,不一而足。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反垄断法偏袒国有企业、打压外资的说辞已经被执法实践打破。必须坦诚地讲,在我们这个缺少反垄断传统的国度,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理念在目前的执法中得到了比较好的贯彻。
然而,如果从更好地发挥反垄断法应有作用的角度看,我们的执法工作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例如,执法机构如果更加充分地披露已经审结的反垄断案件的信息,将进一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在执法领域,执法机构可以进一步加大对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在执法方式上,可以进一步拓宽普通民众参与反垄断的渠道。
要有运用反垄断法维护权益的信心、耐心和决心
记者: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样大型的国有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引起了相当的关注,请您谈谈此事可以分别给普通消费者、中小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带来什么启示?
时建中:即使在反垄断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电信业等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执法都是备受瞩目的。因此,发改委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样的宽带业务巨头展开反垄断调查无疑会引起公众的关注。
就本案而言,受到触动最大的恐怕就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处于垄断行业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央企。“竞争中立”是竞争执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反垄断执法不会也不应因企业的所有制而异。在法治社会,“刑”要上“大夫”,反垄断法也要适用于包括央企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
其次,从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反垄断法是一部保护竞争机制和秩序的法律,也是一部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可以受益的法律,因此,中小企业当其公平竞争权受到垄断者损害的时候,消费者当其福利受到垄断者盘剥的时候,要有运用反垄断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耐心和决心;
再次,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因其市场地位和市场竞争力不同,从此事得到的启示应有所不同:强者不能肆意凌弱,弱者手中也有可以保护自己的法律之剑,任何企业都不能限制或排除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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