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晋晖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这两周中,各地税务部门五花八门的婚前“房产加名税”亦是一石击起千尺浪,争议纷纭。
与此同时,不同媒体所释放的有关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的信息又是前后矛盾,这更让婚前“房产加名税”显得扑朔迷离。
加名税乱局
自从8月23日南京地税局向外透露决定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加名税以来,深圳、成都、泉州、苏州、无锡、青岛、武汉等地纷纷跟进。而且各地税率都有所不同,武汉最高,达到4%。
8月26日,有媒体报道称,国税总局回应,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并预计短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媒体透露的国税总局不支持的态度显然给了地方税务局不小的压力。此后,青岛市和南京市先后决定暂不征收加名税,等待国税总局的意见。
8月29日,有媒体又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了解到,两部委正在研究房产加名税新规。财新网报道称,财政部已经起草完毕相关文件,有望本周内出台,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从短期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到“相关文件发布之后执行”,财税部门的态度似乎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
财新网援引财政部匿名官员的话称,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但税法领域的人士显然对此并不完全认同,他们对财税部门“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的合法性存疑。根据税法疑点归于纳税人的立法原则,财税部门收取加名税的法理并不充分。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否则就会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
存疑的合法性
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暂行条例称,所谓房屋权属转移,指的是三种情形,即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最早决定开征房产加名税的南京市地税局认为,婚前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应该征收契税。
具体办法是按照房屋权属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与类别征收3%的契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之间婚前房产加名以赠与来征收契税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夫妻这种特殊关系并不等同于民法上规定的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也不宜以赠与之名来征收契税。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前房产一直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 地2009120),夫妻之间共有财产加名是不涉税的。
施正文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以赠与的名义发生产权转移必须是在非家庭成员之间,而夫妻是家庭成员。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赠与并不能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税法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财产添加配偶姓名之后发生了产权转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是赠与,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房产证上写子女名字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但赠与之后,子女同配偶约定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置,包括在房产证上加名,司法解释并没有认定也是赠与,也不能等同于税法上的赠与。
“因为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税法,以及新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房产证加配偶姓名就是赠与,发生了产权转移。”施正文说,根据税法的立法精神,无法确定能否征收的税,税务部门应该不予征收。
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与施正文的观点略有不同。他认可加名就是发生了产权的转移,但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的赠与与普通人的赠与性质不同,因此财税部门做法律条文解释时应该还是要非常认真考虑这个因素,要慎之又慎。
刘剑文表示,契税条例和有关行政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加名”的行为应当征收契税。从法理上讲,这构成了税法漏洞补充,而税法漏洞补充更多强调应当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解释。对加名造成房屋权属变化的征税问题,应当坚持有利于纳税人的宽松立场。
这也成为财新网所报道的财政部制定细则的一个注脚。财政部官员对财新记者说,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施正文还表示,国际上制定税法有个通行的原则即税收婚姻中性原则,税收不能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若是财政部决定对婚前房产加名征税,那就会违反这条原则。
据了解,目前夫妻关于房产证加名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若不交契税,夫妻会更倾向于加名,而若交契税,则会抑制夫妻加名意愿,从而也会影响到夫妻关系。
地方税务局涉嫌越权?
此次南京地税局在7天之内对于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事宜给予市民做了三种不同的回答,从“马上征收”到“等候上级通知”再到“暂停征收”,让一件本来严肃的税收问题变得颇有娱乐色彩,也影响到了税务机关的权威性。
施正文表示,地方税务机关这次匆忙决定征收加名税,反映出他们对于新税源的控制。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由于加名人比较少,而且以夫妻共有来加名也不收税。
“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由于加名人增多,地税部门发现加名成为一个重要税源,他们害怕税收收入流失,因此没有请示国税总局就自行出台了征税政策,这在程序上是有很大问题的。”施正文说。
契税属于地税,税法赋予省级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小的权力,以契税为例,省级税务机关只能在税法所规定的3%~5%之间选择税率。地方税务局开征像“加名税”这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的税种,显然属于扩大了征税范围。
刘剑文表示,地方税务机关开征“加名税”涉嫌越权,是否应该对“加名行为”征税应该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依法作出有权解释。
刘剑文也表示,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加名是否征税理解不一、做法不一的情况下,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地维护法制统一,尽快出台法规确定“征”还是不征”,不能听任地方政府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