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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牛奶标准 消费者为何无权发声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28日 11:25  法制日报

  乔新生

  中国牛奶标准之争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中国决策文化沦陷的表现。一些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打着保护奶农利益的幌子,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这不是科学决策,而是违背科学决策基本原则的典型例证

  最近一段时间,围绕中国牛奶生产标准,展开的争论越来越激烈,引发的公众焦虑感也越来越强烈。牛奶标准事关公众健康安全,但在制定上公众却没有发言权,相反却是作为利益集团的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把持着标准制定的主动权,是他们彼此之间在博弈、在争夺争执。为什么会如此?回答这个问题就不得不上溯到我国的标准化法。

  诞生于1988年12月29日的标准化法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尽管当时的立法者把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为立法的宗旨,但是,在区区26个法律条文中充斥着政府主导的条款。标准化法强调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是因为标准化法过于简陋,因此,国务院不得不在1990年4月6日颁布《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但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同样没有洗尽计划经济的色彩,在标准制定问题上,没有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博弈平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可是却没有为消费者参与制定牛奶标准提供合适的渠道。换句话说,牛奶生产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可以关起门来讨论牛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与牛奶生产标准关系密切的消费者却被拒之门外。这样的标准制定程序,怎么能够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呢?

  为此,标准化法的修改,应该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必须提高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透明度,确保利益相关者不受损害。牛奶的生产和销售关系到亿万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牛奶标准的制定不能由行业协会说了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有义务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和结果公布出来,并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只有增加标准制定的透明度,才能防止少数利益集团沆瀣一气,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必须增加消费者参与的法律条款。标准化法应该明确规定,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过程中,如果涉及消费者的利益,必须有消费者的代表参与。消费者代表有义务通过新闻媒体向消费者报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情况,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完善标准化法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规定消费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权利条款,凡是涉及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必须邀请消费者代表参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落实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第三,必须进一步细化标准制定的程序,防止标准化法成为少数专家闭门造车的依据。过去,人们对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存在着深深的误解,认为民主决策就是有多数人参与表决,而科学决策就是由专家作出决策。实际上,科学决策不是由少数专家说了算,科学决策从来都不排斥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在科学决策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须把决策与决策咨询区分开来,通过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防止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立起来。

  中国牛奶标准之争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中国决策文化沦陷的表现。一些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打着保护奶农利益的幌子,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这不是科学决策,而是违背科学决策基本原则的典型例证。只有把消费者的利益、牛奶生产企业的利益和奶农的利益统一起来,以维护消费者的健康为目的,制定牛奶的生产标准,中国的牛奶市场才能不断扩大,奶农和生产企业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当前这种不合理的牛奶生产标准,不仅导致消费者对中国的牛奶产品产生疑虑,从而大量购买进口产品,给国内生产企业带来巨大压力,而且由于在牛奶产品生产领域出现了恶性竞争,从而最终导致中国牛奶生产企业和奶农的利益受到损害。进一步完善标准制定的程序,有利于利益各方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启动标准化法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应当充分照顾到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关切,以发展健康的市场经济为目的,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中国牛奶生产需要新的标准,中国的牛奶生产企业需要新的发展思路。如果试图依赖降低国家标准寻求行业保护,那么,不仅会被中国的消费者彻底唾弃,更重要的是,会损害中国奶制品生产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何去何从,希望中国奶制品生产行业的负责人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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