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混改不破除垄断利益还有什么意义

2014年09月25日 01:58  上海证券报 微博 收藏本文     

  隋舵 杨冬喜

  面对正在剧变中的国际经济格局,我们多么需要努力把中国的石油交易所建设成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平台”,进而建设好低成本、健康、透明的石油销售与流通的“阳光市场”。不知这样的期待究竟还要等多久?

  被国人寄予了厚望的中石化[微博]销售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十天前悄悄发布了公告,拟定由25家境内外投资者以现金共计人民币1070.94亿(含等值美元)认购销售公司29.99%股权,中石化将持有销售公司70.01%的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销售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00亿增至285.67亿,且股东们希望能在未来上市。

  初看这份公告,似乎这次中石化启动和实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确有大手笔,但转而冷静分析,却又觉得这种“混改”着实有些“似是而非”,有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初衷和宗旨,其中是非曲直我们觉得很有必要理清一二。

  据中石化公布的25家投资者名单与相关报道透露,多数投资者来自基金和保险业,以及一些专门为此次认购股权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成立的公司。保险类投资者包括生命人寿、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微博]及长江养老保险等机构,而基金类投资者有国有银行控制的基金,如中行、工行、中国信达、中金公司、国投公司,华夏基金[微博],也包括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嘉实基金、Qianhai Golden Bridge Fund I LP等。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投资机构背后的股东中,出现了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央企,民营资本中则出现了大润发(厚朴投资团)、复星国际、航美(金石投资团)、宝利德(佳兴投资团)、腾讯(人保腾讯麦盛投资团)、海尔集团(海峡汇富投资团)、汇源果汁、中国双维、Huaxia Solar Development Limited等其他行业领军企业,能源企业投资者只有新奥能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另有一家北京隆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与中石化颇有些渊源自然人储小晗……凡此种种,着实耐人寻味。

  我国石油等能源业整体产业链主要掌控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特大型石油企业集团手中,其销售系统依然基本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庞大、长链条多级批发零售的石油分销体系,而这种销售体系往往又是石油能源产业中最容易、最直接产生腐败行为的黄金沼泽地和利益输送地。换句话说,通过寻租权力以获得石油销售资源,是目前我国石油能源类企业在流通销售体系中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最大根源,一直备受国人指责和厌恶,这也是我国石油等能源产业在流通体制改革要走向阳光化、市场化的关建环节和主要压力所在。

  追溯我国能源产业改革历史,以2007年元旦《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为标志,统一配置石油资源的管理体制成为历史,为加快推进我国石油市场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法制保障。比较、借鉴和总结发达国家在石油等能源产业的市场化进程和经验,西方国家能源产业市场化改革的最终成果是形成了系列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现货、期货等交易平台,如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等。以此为基础,他们最终主导并控制了世界石油等能源产业的价格指数和话语权。

  资料显示,中石化销售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成品油供应商,去年销售公司成品油总经销量为1.80亿吨,实现营业收入14986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51亿。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中石化销售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中,中石化仍绝对控股;而其他25家机构入股中石化销售公司的股份,其实质功能只不过是借着“混改”政策的东风和旗帜,分享中石化石油销售体系内的“销售垄断利益”罢了。以此部分为代价,中石化也就能长期理直气壮地享受着绝对的“销售垄断利益”,真可以说谋求之深远。

  在公示的“混改”方案中,中石化还就销售公司的股权与投资者做出了多项约束,比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未经中国石化书面同意,投资者不得向销售公司的主要竞争者(在中国的加油站网点超过500家的公司)转让销售公司股权。” 说到底,这些约束条款的主要用意和本质还是不要市场竞争,而要维护中石化在石油销售的垄断地位与垄断利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去年9月两度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在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确定,将尽快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项目。追溯起来,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核心理念和宗旨就是希望能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手段和方式,让最广大的民众能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和发展的成果。对照一下,显然中石化销售公司这次“混改”远远偏离了这个目标。

  中石化销售公司完全可以向中国石油流通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直接迈进一步,即联合行业与民间的有代表性、典型性的企业与机构,共同注资中石化销售公司,将石油销售产品直接投放到石油交易所平台上交易,实践“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以推进和壮大国内现有的石油交易所平台建设。通过建设并利用石油交易所这类“阳光平台”,以较低的成本拓展和完善我国的石油销售与批发市场,最终建成中国石油等能源产业交易的“阳光市场”。让国内更多企业因此而受益,让更多民众因此而受益,也让石油国企在国际舞台上轻装上阵,更具竞争力,更让我国这个最大的石油消费国在国际市场上能有自己的石油消费价格指数与话语权,其战略意义不言而喻。

  面对正在剧变中的国际经济格局,我们多么需要努力把中国的石油交易所建设成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平台”,进而建设好低成本、健康、透明的石油销售与流通的“阳光市场”。这样的期待究竟还要等多久?

  (作者系上海能源研究专家)

文章关键词: 混改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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