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莱:自贸区内利率市场化循序渐进不会加速

2013年12月04日 09:59  新浪财经 微博

  中国央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常健(巴克莱首席中国经济学家)

  今天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文件涵盖七个方面30条具体意见,包括总体原则、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和监测与管理。

  下面是《意见》亮点和我们的解读:

  资金自由划转:为了经常项下业务和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这证实以后的交易将以现有的资金管制规定为准。

  货币自由兑换: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这意味着从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正式建立到实施自由兑换还需要一段时间。

  跨境直接投资:试验区企业跨境直接投资,可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这减少了审批,简化了直接投资手续。      

  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各类境外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各类境内投资。

  利率市场化: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人民币国际化: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简化自贸区内的外汇管理。

  我们认为《意见》反映了央行长期持有的在任何可能的时间和地点推动金融改革,通过开放促进国内金融业改革的策略。它还突出了央行继续推动金融自由化特别是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利率市场化的承诺。

  尽管如此,我们仍认为总体市场化进程将是有序的、渐进的,会由央行通过特殊账户管理密切监测(参阅《聚集中国:金融改革——优先事项与不可避免的事项》)。我们已经预料到将在上海自贸区试验更加自由的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改革。但是考虑到很大的跨境利率套利空间,我们预计自贸区内利率市场化不会加速。

  我们注意到,央行的《意见》是在三中全会之后公布的;三中全会的60条《决定》中强调了自贸区的意义。事实上,在9月29日上海自贸区挂牌成立以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以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等所有其他有关政府机构都公布了各自的指导意见(参阅《聚集中国:不止是自由贸易区》)。

  《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要点:

  1. 总体原则

  1)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推动试验区在更高平台参与国际竞争。

  2)  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领域改革试点。

  3)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成熟一项、推动一项”,适时有序组织试点。

  2. 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

  4)   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开展投融资创新业务;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享受相关金融服务。

  5)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同一非金融机构主体的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因经常项下业务、偿还贷款、实业投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跨境交易需要可办理资金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6)   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

  7)   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  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

  8)   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9)   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

  10)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11)企业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12)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经批准,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可在一定额度内进入境内银行间市场开展拆借或回购交易。

  4.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13)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14)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15) 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16)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5.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17)根据相关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推进试验区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

  18) 完善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资金利率的市场化定价监测机制。

  19)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

  20)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6. 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21)支持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扩大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外币资金池管理,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22)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加强事后监管。在保证交易真实性和数据采集完整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23)支持试验区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24)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25)完善结售汇管理,支持银行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7.  监测与管理

  26)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27)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试验区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区内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8)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业务计入其法人行的资本充足率核算。

  29)区内实施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人民银行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

  30)人民银行将根据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应细则后组织实施,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管理要求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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