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收入分配改革当走出“杀富济贫”思路

2013年02月26日 02:46  21世纪经济报道 

  收入分配改革当走出“杀富济贫”的冲突思路

  初次分配、二次分配等领域内的改革是相辅相成的

  刘晓忠

  近日,春华集团董事长胡祖六在2013年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表示,企业家与中产阶层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收入分配改革的最终目标不应当是杀富济贫,不是追求降低所谓基尼系数,而是培育和壮大中产阶级。

  当前,充斥着很多改革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的观点。有人认为需从初次分配入手,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以抽肥补瘦等。而胡祖六认为收入分配改革不是杀富济贫,则是对上述观点的反思。

  我们认为,尽管把基于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调节理解为“杀富济贫”值得商榷,但从初次和二次分配中调节收入分配,是在现代经济理论包装下的等贵贱、均贫富思路,这是一种基于身份对峙下的冲突思路。而当前的收入分配失衡,本质上源自一些领域内公权与市场的行权边界失范和失序,最终需要的是权力与市场的行权边界明晰化,权力需要被有效地规制在制度笼子中,而避免直接介入市场运作,以及主导和影响资源配置,最终促使市场能够得以自我修复。

  以初次分配为例,其分配失衡既具有一定合理性又具有一定失序性。其合理性是由于不同市场主体的能力、竞争效率不相等,在市场竞争逐利下自然会有收入差距之别,因而初次分配出现收入分配差距是正常之举。而其失范和失序性则源自初次分配中,经济社会资源既受市场竞争的内生指向,更受一些权力的影响,且往往能攀附到权力的市场主体,更易击败单纯的市场竞争主体,即市场主体在初次分配中存在机会不公平和程序不正义等问题。人们对初次分配失衡的抱怨,并非是不均,而是市场机会不公平和程序缺正义问题。同时,鉴于政府已通过税收参与了分配,政府若为纾缓初次收入分配差距,直接干预企业间、企业与职工间的收入配给,将很容易导致激励扭曲,即可能会降低企业和高收入者的投资及财富创造绩效,牵制企业家精神的发挥。

  同时,通过税收等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也需慎重。征税的本质是纳税人以缴税为对价获取政府公共服务,尽管累进税制具有调节收入的特征,但一旦其边际税率定得过高,将压制高收入者的积极性,即若政府的边际税率与高收入居民的边际收入达到临界点,用税收等的抽肥补瘦将影响高收入者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令一些企业和高收入投资意愿下降,甚至投资移民等,财政收入也将在高边际税率下呈下降态势。

  由此可见,初次分配环节,政府当需回归到公共服务、外部性治理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维护,以护航市场主体的机会公平和程序正义,同时完善劳动者集体议价机制和自组织能力,使劳资双方的市场博弈更具对称性。就二次分配而言,政府需基于从初次分配中获取的财政收入,为全社会成员提供基础性社会保障,满足全社会成员最低生活水平。最后,收入分配改革还应倚重社会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以通过社会自发的慈善活动,内生地提高社会公平正义,并通过开征遗产与赠予税等避免社会出现代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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