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评论:出于公平考虑应取消住房公积金

2013年01月14日 12:10  中国经营网 

  随着房价的水涨船高,住房公积金根本起不到弥补作用,大部分人领取住房公积金也都是用在了其他方面。

  据报道,本应在去年6月就起草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几经反复,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时间已经被推迟到2014年。由于在强制与否、比例调整、公平保障等方面的分歧过大,这部事关万亿住房公积金缴纳、监管、使用的行政规章,注定在2013年已经难以修订完成。

  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难产并不让人意外。这一本身是作为房改时,用以减轻改革压力、缓解原本住房分配单位的群众抵触情绪的补充福利政策,其安慰的本质属性也就注定了存在的不合理性和临时性的特征。因此,在整个社会和时代向前走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也就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一方面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显得杯水车薪;另一方面还衍生出了诸多公平性上的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缴纳范围的公平。据住建部的内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人,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100多万。这意味三点:一是政府公职人员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人群;二是政府财政是住房公积金单位一方出资的主力;三是绝大多数其他群众并没有住房公积金。

  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一项只是覆盖了政府公职人员的保障政策,不论在原本的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全民性,由于没有强制性,其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国家财政直接支持的一种工资外福利。其中最令群众感到不公的是,不仅体制内外的公积金覆盖情况表现出冰火两重天的局面,其单位缴纳部分的比例也有区别,政府普遍要比企业高。

  同时,随着近几年政府在保障房建设资金上的捉襟见肘,很多地方政府都将手伸向了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直接使用资金用以进行保障房的建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大众的公积金被用来建设小部分群众的住房,逻辑上和法理上讲不通。住房公积金在定位上并不是一项全民的基础保障,而更接近于个人定向存款,政府无权挪用。

  所以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这项事物本身就很矛盾。如果将其定义并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为覆盖全民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内容,那么其存在就与其他的社会保险相冲突,并会给企业带来巨大人力成本压力。此外,以“住房”为名的福利保险项目,从理论和实际上来看也很荒谬,其越富缴纳越多、越穷缴纳越少的做法,也让公积金背上了“劫贫济富”的恶名。而如果将其定义为了群众自由可选择的公信力储蓄的一种,那么其使用上的自主权应当更大,不应成为“死钱”。同时政府财政也应当从中撤出来,政府无权进行使用公积金,政府公职人员在其中的获益不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随着房价的水涨船高,住房公积金根本起不到弥补作用,大部分人领取住房公积金也都是用在了其他方面。

  其实,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我国住房改革时产生的怪胎。其背景是社会单位属性的逐渐丧失,社会从单位家庭制向个人家庭制转型的过程中,单位供给的东西逐步要由个人来承担,为弥补在改革中的损失,单位和国家承担起一部分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如取暖费等。

  住房公积金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在房改时采取的弥补措施。现在看来,随着房价的水涨船高,其根本起不到弥补作用,大部分人领取住房公积金也都是用在了其他方面。而且其反映出的种种不公平也好,难落实也罢,说到底都是源自于其是社会改革不彻底的产物。因此在两难之下,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倒不如直接取消为好。一来不再有公平等烦恼,二来可以减轻财政与企业压力,将这部分收入直接体现在员工工资上,增加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此外也可将隐藏的福利货币化,从而更加直观的反映出群众的收入情况,为我们出台政策提供依据。

  王亚煌 中国经营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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