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律师恐怕严格意义来讲还是法治文明进程的一个标签,很难说是一个标志。从标签变成为标志,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奋斗的过程。这一代律师乃至下面几代律师都要为之奋斗不息,才会变成标志。
【《财经》年会专报】2012年11月29日,“《财经》年会2013:预测与战略”在北京举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张青松在“煮酒夜话之夜话三: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角色”中指出,在中国,律师恐怕严格意义来讲还是法治文明进程的一个标签,很难说是一个标志。从标签变成为标志,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奋斗的过程。这一代律师乃至下面几代律师都要为之奋斗不息,才会变成标志。
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担任的角色有3个方面。
第一,律师推动法律进程,促使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法律职责的价值追求,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目标之间,往往在实践当中发生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发生的时候,我们必须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标准,做出明显的妥协。前提是律师自身的职业行为不能违反法律。
第二,律师从事的一切行为,就是激活程序的发条,割掉那些已经形成的司法的恶习。
第三,在这样一个法律体系里面,律师是直接的参与者,律师有足够的资本和经验为立法提供一定素材和建议,这是律师最大的优势。
以下为演讲实录:
张青松:谢谢财经给了这个机会让我发表一些意见。我排在第一,对后面的几位非常嫉妒,我嫉妒他们的粉丝比我多。说到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角色,我有一句话,律师是法治文明进程重要标志。我们这句话大家都认可,我们中国有律师,有整套的律师队伍,有庞大的律师队伍。但我们确实没有足够的信心说我们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这是很奇怪的事情,所以说,律师真的是法治文明进程的标志吗?在我们国家我个人认为它恐怕严格意义来讲还是一个标签,很难说是一个标志。从标签变成为标志,这需要一个长期的奋斗的过程。我们这一代律师乃至下面几代律师都要为之奋斗不息,才会变成标志。这个过程律师做些什么?担任什么角色?
我认为作为进口来的新的职业,在我们这样土壤上成长起来,作为律师的本份,毫无疑问当事人利益合法化是我们律师的底线。我们这样一个让人搞不懂的社会可能面临这样情况,就是律师推动法律进程,促使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法律职责的价值追求,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目标之间,往往在实践当中发生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发生的时候,我们必须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标准,我们做出明显的妥协。前提是律师自身的职业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这是第一。
第二,律师从事的一切行为,在目前我们国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就是激活程序的发条,割掉那些已经形成的司法的恶习。我们知道有法必依这样一个法治的目标,在中国我认为基本上已经确立了。所以说我比较相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这个角度判断没有问题。但是很多发条是程序,以现行的刑事诉讼法75条为例,超期羁押这样的行为必须无条件释放,或者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亲属不可以会见,看看条例家属可以会见这个条文没有激活,形成了一种司法恶习,我们遵守它,然后慢慢让它成为一种习惯,这是我们执法的现状。律师有一个重大的义务,把程序的发条激活,让它有用,这是第二。
第三,我认为律师这样一个职业毕竟是在法律调整社会矛盾过程当中的决策参与者,所以说从律师职业本身来讲,它并没有一种设计国家制度,对于国家的体系进行指导的这么一种义务。可能也没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律师的优势是,律师在这样一个法律体系里面,他是直接的参与者,并且从一个非常特别的人民能够感受的一个角度亲自去体会法律。所以说律师有足够的资本和经验为立法提供一定素材和建议,这是律师最大的优势。我们都说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究竟哪个先哪个后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鸡生蛋和蛋生鸡的关系。我们律师参与立法有两种方式,第一就是发出你的声音,你对现行法律不满发两声牢骚都是对的。第二我们对立法提出我们自己建设性的建议,这点我们不缺乏这样观念和观点,我们以诉讼法立法为例来看,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凡是涉及律师职业权利,包括我们日常阅卷、会见难,是不是达到完善的程度?律师在过去的15年里,特别近几年来发出的这种声音已经引起了注意,在整个立法的过程当中立法机关也在不停征求律师的意见。我参加过很多会,我们有了很多的优势,但是我们也有了很大的弱点,就是我们有了非常先进的观念,我们可以有一个非常成体系的观点说明,很有说服力,但是我们缺少实证、数据和案例。比如说律师会见难,立法者问,你们说律师会见难,统计一下全国律师会见难到什么程度?必须两个人会见的有多少,一个人随时可会见的是多少?需要三证其他手续的又是多少?经常会见当中困难的有多少?最终没有会见成功的是多少?我们只能说很普遍,但是我们拿不出数据来,没有数据就很难说服。
所以说我想下一点我们律师界所要做的是发挥我们的优势,把自己的经历记录下来形成数据,为下一步刑事诉讼法完善提供实证的素材,这是我们应当干的。下一部诉讼法修正案是在多少年之后,中国有一个特点,下一个司法解释就可以把法律改的乱七八糟,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做这样的事?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希望各位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