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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推广房产税需给出充足理由

2012年11月29日 15:4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微博

  然 玉

  2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沪渝经验,对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部分,无论住房为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且新增商品房和现有存量房均纳入征税范围。(见本报今日A12版报道)

  虽未广泛开征,但围绕房产税的争议,可谓时日已久。它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依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在操作层面,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房产原价减去一个固定的扣除比例)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由此不难看出,房产税与涉及房产的现有税种最大区别在于,增加了房产的“持有成本”,因为在过往,无论是契税、印花税,还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发生在房产销售、转让环节。

  恰因为此,房产税被很多人寄予厚望,认为其能很大程度上将投资型购房者驱离市场。他们认为房产税必会提高持房者的囤房代价,其后果有二:其一,短期内,引导持房者快速卖出房,从而降低房屋空置率,使得市场回归良序;其二,长期来看,房产税的开征,也将激励投资者寻找“替代品”,另觅低成本、低风险的投资产品……其实客观说来,若能排除其余干扰因素,凡此种种“期待”或许确实言之有理。

  另外,房产税备受追捧,也因为人们从中看到了优化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的希望。一种流行的说法是,“房产税能提供稳定、持续的资金源,由此地方财政能极大降低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然而,也必须承认,这只是一个纸面上的推演。毕竟,相较于天量的财政总数来说,房产税的贡献几乎是九牛一毛——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11年,重庆房产税收入仅有约1.5亿元”。毋庸讳言,在现有语境内,奢谈房产税的“调结构”意义,多少显得不切实际。

  如今社科院建议征收房产税,却未能充分说明如此主张的原由。基于此,公众的疑惑显然会有的。在未来,房产税到底会扮演怎样的角色?是调节市场冷热的工具杠杆,还是改良财政模式的治本之策?所谓“沪渝经验”具体又指什么?须知,在重庆,房产税仅适用于“别墅”等高价房;而在上海,房产税更多只是作为抑制投机的调节手段。严格来说,沪渝两地所开征的都算不上正统的房产税,又谈何有太多的借鉴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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