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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行政垄断让我们付出高昂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7日 19:05  深圳特区报微博

  ■ 主持人:邓辉林(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 嘉 宾: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院长)

  倪洪涛(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长安(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引子:7月4日上午,天则经济研究所发布报告称,2010年中国因行政性垄断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达到11244亿元。这个数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8%。如此巨大的损失,对企业和国民来说意味着什么?如何破解这个问题?本期“思与辨”予以探讨。

  行政垄断让我们付出高昂代价

  主持人:报告中提到“社会福利损失”,是指通常所说的健康保险、退休金等等福利吗?如此巨大的社会福利损失,对经济增长和国民生活意味着什么?

  倪洪涛:行政性垄断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不同于我国社会保障和行政给付意义上的福利损失,而是经济学层面的、全民性的隐形损失,其外延远大于“五险一金”。以铁路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为例,大量民间“热钱”进入不了该领域进行建设和经营,首先剥夺了民营企业家经营铁路的“福利”;其次,铁路经营企业的减少又严重影响到了劳动者的就业“福利”;再次,垄断也必然使消费者失去享受高质量服务的福利;更重要的是,行政性垄断企业的霸气和行政机关的寻租破坏市场规则体系,造成不真实的商业环境,造成诚信观念缺失和程序意识不张,最终使得我们无法享受现代法治的“制度福利”。

  乔新生:经济学在描述社会福利的时候,通常使用公共产品这个概念。从公共产品角度,更易从总体上理解“社会福利”。当一个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最大化的时候,这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就是良好的,反过来,就值得改进。在我看来,如果政府的行为导致公共产品增加,而居民的额外支出减少,那么这样的政府行为就是可以接受的。不必夸大社会福利与公民个人福利的紧张关系,二者之间的平衡才是决策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李长安:一般来说,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更高的价格或垄断低价,二是更少的供给或更差的服务。其中垄断所造成的供给不足,在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中屡有体现,比如石油垄断造成的“油荒”、铁路垄断造成的“春运难”。总之,垄断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最后买单的都是普通民众,要求民众为提高满足感而付出更高代价。

  不能攫取民众福利转移给垄断企业

  主持人:行政性垄断为什么会导致社会福利的巨额损失?

  李长安:行政力量赋予的垄断权,使得各种垄断行为披上了貌似合法的外衣。但行政性垄断往往是各种形式垄断中最具破坏力和造成损失最大的一种。从本质上来说,行政性垄断是企业利用行政力量将利益由民众向企业转移的过程,是一种不利于民众的利益再分配形式。以我国宽带垄断为例,我国宽带上网平均速率位列全球70多位,不及三十多个经济合作组织国家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但是,平均一兆每秒的接入费用,却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3-4倍。金融业也是通过设立进入壁垒的方式,人为扩大利差,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获得惊人的垄断利润,严重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

  倪洪涛:究其实质,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权和资本权合谋去与民争利,行政性垄断带来的利润和行业福利,其实是对全民福利的隐形剥夺,其导致的巨额社会福利损失源于行政权过度干预和介入造成的价格壁垒和市场扭曲。以驾校为例,本来任何市场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可设立驾考培训学校,而当下行政性垄断的结果却是没有相当的行政资源就不可能投资该领域。这样,驾考就成为既有驾校、教练和以考官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任意拿捏的行业,考生于是失去了法定的选择权,也享受不到应有的培训服务。

  乔新生:行政性垄断一定不好吗?行政性垄断并不必然减少社会福利,相反还可能增加社会福利,比如新加坡,通过提高行政效率,把大量资源用于提供社会产品,这里面就存在大量的行政性垄断。关键是,行政权力是否受到足够约束,垄断是否合法。

  践行反垄断法律当有更大勇气

  主持人:怎样破解行政性垄断,从而避免其造成的巨额社会福利损失?

  李长安:打破行政性垄断,一要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市场失灵”固然是政府干预的一个说辞,但须知也有政府失灵的情况,而且政府失灵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变经济型政府、建设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二应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也有待提高,要坚决杜绝依靠行政性垄断的方式,躺在垄断利润上睡大觉。当然,打破垄断还应有法可依,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治企。

  倪洪涛:有学者为破解行政性垄断开出的药方是加强立法和设立公诉制度,从长远来看此种建议无可厚非。但我认为,现有的法制资源已相对完备,行政性垄断形成的重要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比如《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关于许可设定权及违法处理等有较为详尽的规定;《立法法》和《监督法》中也设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抽象审查机制。因此,问题关键不在立法多少而在践行法治的勇气与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威力并拓展法制空间,是治理行政性垄断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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