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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赵昌文:垄断地位的形成并非都是坏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3日 08:45  人民网微博

  赵昌文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有关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当前国企改革与国际经济竞争格局均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全面认识和分析国企垄断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垄断行为”不同于“垄断地位”

  垄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要注意区分“垄断行为”与“垄断地位”。前者更多地是法学意义上的垄断,是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对象。根据我国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若以“好”与“坏”的标准来评判的话,如果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这些“垄断行为”显然是坏的,因为它们会损害消费者权益、降低经济效率,是与公共利益相悖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外国公司,如果存在以上垄断行为,应坚决诉诸反垄断法。

  “垄断地位”更多地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主要是指市场支配地位。按“垄断地位”形成的原因,垄断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性质不同的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其中,自然垄断是规模经济派生的垄断。由于巨额初始投资等原因,某些行业存在规模经济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由一个企业向整个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可能是成本最低的方案,而多个企业竞争反而会增加成本。经济垄断(也称市场垄断)是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由于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以及并购等投资行为,市场竞争可能引致垄断。行政垄断是由行政权力确立的垄断。由于经济体制、产品/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行业的战略性地位等原因,政府可能会以行政权力赋予企业的“垄断地位”。

  对于“垄断地位”意义上的垄断的评价,不适合简单地以“好”与“坏”来评论。换言之,不能说所有“垄断地位”的形成都是坏的,尽管垄断地位可能导致诸多问题。某些性质的垄断,如自然垄断本身便意味着平均生产成本的降低,可能意味着经济福利的增加。此外,虽然“垄断地位”是第二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垄断地位”必然引致“垄断行为”。基于此,对这种意义上的垄断的治理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应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其他治理策略。

  国有企业要做系统集成式的垄断者

  全球化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垄断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全面地评价。传统垄断理论的基本结论是垄断导致经济效率减低。但是,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封闭经济体系,与当前的全球化背景有很大区别,这也是传统理论难以解释上世纪8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一次次并购浪潮的原因。在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本土企业不仅面临国内的竞争,还面临着国外的竞争。企业要在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中赢得竞争优势,规模是一个基本前提。换言之,具有一定垄断实力是企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前提。

  但规模大并不一定意味着国际竞争力。考察近几十年来跨国企业的演化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成功的跨国企业的垄断已由规模意义上的生产集中升级为系统集成意义上的更高级的垄断,成为系统集成商(system integrator)。在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这些系统集成商利用此前已经形成的产业集中优势,发展核心业务,扩展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占据了行业全球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并通过系统集成过程中的“瀑布效应”把业务扩展到了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牢牢地把持产业价值链的高端,成为控制力强大的全球化公司。在地理意义上,其垄断也由国内(寡头)垄断发展成为全球(寡头)垄断。这种系统集成式垄断还提高了整个行业的集约度和竞争力,从而提升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这些全球化公司的竞争战略已经成为国家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虽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在全球价值链高端的竞争力还不够强。实现从价值链低端向高端转移,占据国际分工的优势地位,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目标。这一目标要求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企业在争创世界一流企业的过程中既要巩固竞争优势地位,发挥产业集中优势,更要注意转型升级,提高系统集成的能力,成为所在行业的系统集成商,进而提升我国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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