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折腾了5年之久的吴英案,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核准浙江省高院的死刑判决,该案现已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虽然原审法院还未进行重审,但一个可以预料的结局是,吴英这个震动全国的“知名人物”,应该能“免死”了。
围绕着对吴英的死刑判决,自2009年4月在浙江金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议。今年1月,浙江省高院作出维持死刑的二审判决后,争议更是激烈。在反对判决吴英死刑的意见中,有人认为吴英毕竟不是暴力犯罪,没有残害他人生命,判处其死刑不符合当下社会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的生命至上的司法理念。但更多的人则认为,吴英案的出现,是长期以来我国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的产物,由于民间信贷需求得不到国有银行的支持,特别是对利率的严格管制,导致利率较为灵活的民间集资更受欢迎。这一观点,赢得了不少人的支持。
我国的金融体制确实存在着管制过于严格的问题,其后果便是信贷市场成了国有银行的一统天下,信贷投放也基本流向国有企业和极少数发展较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市场地位的民营企业,大量默默无闻的中小微企业无法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其持续经营能力越来越差。
这种不适应经济运行实际状况的金融体制,当然需要改革的。近几年来一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对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产生了迫切要求,这种呼声最近得到了政策面上的响应,搞活民间金融也成为金融政策的一个重要选项。在这个节点上,吴英案被视为过于严格的金融管理体制的产物,很容易得到舆论的认同,以至有人在网上高呼:“救吴英就是救我们自己。”
但是,就吴英案的性质来说,显然不能与目前所倡导的搞活民间金融混为一谈。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其目的在于利用民间资金的活力,来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微企业,让地方上的实体经济能够得到及时的输血。这种借贷只要严格遵守基本的规则,即使借贷企业出现问题,由于其集资额通常不会太大,因此不会蔓延成影响整个地区的社会问题。但是,吴英所从事的借贷活动却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说得很清楚,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款更多的是购买豪车豪宅和用于个人奢侈消费,甚至向借贷人编造谎言骗取他们的信任。吴英现在所获罪名“非法集资罪”可能存在争议,但其所从事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诈骗,则是确定无疑的。而诈骗行为,不仅为国家的金融管理体制所不允许,即使是放在目前搞活民间金融的背景下,也不能得到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吴英死刑不核准的决定,体现了司法上的人道理念,无疑值得肯定,但这并不等于对吴英所从事的金融诈骗活动网开一面。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不断曝出一些诸如“美女老板”跑路的新闻,此类编造谎言欺世盗名,不计后果地向他人以高息承揽巨额借款的行为,应该加以防范。搞活民间金融,决不是给金融诈骗活动提供市场,相反,正是为了堵塞金融诈骗的活动空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