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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延误险究竟维护谁的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7日 13:41  中华工商时报微博

  作者:■新华社记者贾远琨杜放

  航班延误引起的赔偿问题一直是民航业的“顽疾”,缺乏责任认定机制和统一赔偿标准,使航空公司不得不自行探索市场化解决方案。

  春秋航空4月1日推出“航班延误险”,截至4月11日晚,已有144名旅客获得赔偿金。这一新险种能够妥善解决赔偿矛盾吗?各界看法不一。

  航班延误赔偿是每家航空公司都会遇到的难题,事态升级甚至会酿成群体事件。比如,4月11日,深航一航班20余名旅客因延误赔偿与航空公司发生争执后,竟然冲上机场飞行区,阻拦滑行中的飞机。

  春秋航空此项业务规定,旅客购买20元每人的“延误险”,遭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以及航空管制或超售机票等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误时,可获得相应赔偿。按照保单条款,旅客订购机票时可一并购买“延误险”,取消航班可获300元保险金,航班延误3小时可获赔200元,6小时以上可获赔400元。

  除春秋航空外,东方航空(微博)也推出了类似的“旅行保障计划”,航班延误4小时及以上或航班取消,参加该计划的乘客可获赔600元。行李延误超过8小时,旅客可获赔1000元。

  “延误险”能够维护旅客利益吗?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赔偿矛盾?

  有旅客认为,“延误险”一方面为旅客弥补因航班延误带来的部分损失,另一方面,也能够约束旅客过度维权,如果航班延误是因旅客自身原因所致,就将无法获得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认为,航空公司主动提供此类服务有积极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航班延误经济补偿不同于赔偿。按照航空法规,航空公司提供的经济补偿具有安抚性质。有可能出现旅客既要求赔偿,又要求补偿的情况。

  对“延误险”的质疑声音也同样存在。有旅客向记者反映,虽然购买保险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按时到达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义务,没有理由让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来获得赔偿。

  复旦(微博)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教授认为,一部分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航班排次过密、备用飞机不足等导致的,且事后处理态度常常让乘客不满,这类问题是航空公司自身的责任,依靠需旅客付费的保险业务解决有转嫁矛盾和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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