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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驰侵权事件源于政府监管推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4日 10:12  东方网微博

  作者:石飞  

  近日,外企古驰深圳品牌店侵犯劳动者权益事件引起公众强烈关注。记者了解到,古驰中国与员工签订的基本为第三方劳动合同,除少数管理员工外,皆为劳务派遣关系。因为涉嫌利用劳务派遣制度存在漏洞,令此案件面临“异地监管”难题。(10月13日《工人日报》)

  据报道,古驰深圳店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劳动用工制度。深圳古驰店员工虽然归属古驰管理,但与这些古驰员工签订工作合同的,又是深圳市南山区一家名为南油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深圳员工签署的都是劳务派遣合同,员工在签约后,首先被派遣到古驰上海总部,然后再派遣回深圳工作。因此,劳动部门的调查就变成了异地调查。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调查取证会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

  在笔者看来,查处古驰深圳店侵犯劳动权益事件,根本不存在什么制度漏洞难题,关键在于当地劳动部门执法不给力。“劳务派遣制度存在漏洞”说,不过是忽悠公众和劳动者的借口而已。

  首先,在劳动执法检查监督上,我国历来实行的都是属地管理政策。不管你是国内的还是境外的企业,不管你是山南海北的实体抑或是央企公司,你在一小县境内生产经营,那这个县的劳动部门就有权力、责任和义务依法检查监督你用工是否规范,发现了违法行为,一样有权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至于什么深圳古驰员工是南油公司派往上海总部又转回来的“弯弯绕”,可以一概不管,你的来头再牛,你的弯弯再多,都没有劳动检查监督的豁免权,照查不误,照罚不误。当地劳动执法,只针对坐落于当地的企业现行行为,根本不涉什么“异地难题”。难道首都的央企在边陲的分支实体发生了非法用工行为,地方劳动部门还要跑到北京去理论?怪诞至极!

  其次,媒体披露深圳古驰店种种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如不付加班费、喝水和上厕要申请报告等等,但在我看来,更关键更要害的是,追究其是否涉嫌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此“三性”全国人大法工委有详尽解释:“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2007年12月26日人民网(微博))。当地劳动部门应该切实检查深圳古驰店所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是否符合“三性”规定。用法律的“硬杠”,去戳其违法的“软勒”和“死穴”。非临时性、非辅助性和非替代性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必须立即改正,要么换为正式工,要么将劳务派遣工转为正式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无须异地调查,当地实际考勤便可足以说明问题。

  古驰深圳店侵权事件并不难处理,关键在于当地劳动部门愿不愿、敢不敢严肃执法、切实作为、真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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