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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地方融资平台每笔信贷必须对应明确还款来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0日 01:16  21世纪经济报道

  社论

  4月18日,央行行长周小川(专栏)出席清华金融高端讲坛时表示,有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市政债推出事宜。他认为,市政债和财产税(房产税)的搭配组合,有助于解决中国快速的城镇化发展所需的融资问题,“市政债会比地方融资平台更好”。

  市政债将是未来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从目前的情势上看,限制地方政府发债的《预算法》28条有可能在今年被修订,法律上会“放行”,像上海、天津这样的城市有可能成为试点地区。一般而言,市政债的推出要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市政债的机制设计,即如何控制地方政府的“举债无度”,即市政债的监管问题,当然这也包括市政债的信用评级、专项法律建设、信息披露和市场利率等问题。另外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市政债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

  受《预算法》所限,中国目前的地方发债,是建立在地方政府控制下的投融资控股公司体制下(投融资平台),它们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一些信托产品,以及申请银行贷款等等。这些完全覆盖地方政府背景色彩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务,本质上说,也是一种“准市政债券”,只不过地方政府不能当发债主体,必须以企业的面目来操作。于是,地方政府幕后操纵之手下的“准市政债”,既弄不清其真实规模和风险水平,也无法清晰地处理债务链条关系。

  中央政府现在也在逐渐推进地方发债,过去是将国债转贷给地方。现在,国务院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2000亿,但必须纳入各省级预算,大中城市使用这些债券发行所得资金要由省级财政转贷,地方市政府要去省政府“博弈”获得的资金规模。不过,一旦市政债发行,转贷体制会成为历史。

  市政债一旦推出,必然会制定《地方公债法》配合,例如在技术上对市政债券的发行、承销、担保、登记与托管、以及投资收益减免税等等规定,确保地方政府严重赤字不会产生。我们认为,《地方公债法》还有可能将对地方官员升迁产生极大的影响。现在地方官员升迁有相当部分来自于GDP激励,官员在自己任期内“大幅举债、大干快上”,将债务的烂摊子留给后任。而《地方公债法》可以结合《预算法》,对地方的债务控制、规模、风险预警、债务预算和审批、评估发债城市的风险等等作出规定,相关审计部门进行调查,从而降低官员的“机会主义风险”。市政债的推出,可能会重设官员的激励机制。另外,市政债也有可能重构“分税制”,因为市政债的发行之前要说明“用途”,这有助于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进行重新界定,有助于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独立。

  应对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刺激,大规模地“松绑”了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的问题其实并不是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收益来还债,而是地方融资平台的每笔信贷不一定对应着明确的还款来源,从而形成模糊化管理的窘境,以至于人们不清楚它的总体内在风险水平。所以,周小川表示,“地方融资平台中依靠使用者收费偿还债务的项目,可允许继续存在。其他不能偿还债务的项目,应运用市政债、财政收入和金融市场等使其继续运行。”这意味着如果是由税金(土地出让金以后将变成房产税)来支付的(即所谓一般义务债券),都会转为市政债;而靠运营收入(比如道路收费特许权)支撑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则可以暂时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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