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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房产税:合法是决策第一要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8日 13:46  南方周末

  “合法是决策的第一要件”

  南方周末评论员 郭光东

  春节虽过,还是要特别恭喜重庆、上海两市政府“发财”——节前的腊月二十四,2011年1月27日,重庆、上海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两市正式开征房产税。

  尽管各界对开征房产税的质疑四起,房产税改革试点仍然出台了。各种质疑声中,有的说房产税只能推升房价,有的说房产税不具开征的技术条件,有的说房产税只是政府增收的手段,不过,最集中的质疑来自房产税的合法性不足。

  房产税虽然名头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但该条例规定不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这一条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政府就不宜再依据该条例收税。而要作为新的税种开征,应按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这一层面决定。

  当然,也有专家出来为房产税辩护,说目前只是试点,不是全国统一开征,所以还不需要立法,等试点成功并向全国推开的时候,再请人大立法。这一理由值得商榷。如果房产税只是像以前那样在试点城市空转,模拟征收,那倒与法律无碍。可是,当房产税开始实打实地在重庆、上海征收的时候,即便征税数额不高、人群不广,也难免会影响到身在两市的部分公民的财产权益,增加他们纳税的义务。试点工作方式的确是我们常用的积累经验的途径,不过,即使在某地进行一项行政措施试点,前提也应是该措施本身不和现行法律相冲突。

  虽然有时候很多人觉得我们的法律不健全,其实法律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不健全。在开征房产税的权限、程序上,我们的法律已经很健全了,政府依法执行就行了。

  当前,我们的政府越来越强调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在半年前,2010年8月27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会议强调,今后,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立法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做到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矛盾、不抵触,政策之间“不打架”。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由法律来确定。政府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合法是决策的第一要件”。如何评价行政机关即政府的工作,从终极意义上讲,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无疑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或最高标准,而从一个个具体的行政决策着眼,我们还应在追求终极价值的无尽征途上,加上一个前提,把政府守法不守法作为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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