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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郑卫宁诉深航是为公民担道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31日 08:55  深圳新闻网-晶报[ 微博 ]

  我们关注郑卫宁一行被深航拒载事件,不仅是因为其残友集团董事长、“中国慈善行为楷模”的身份,而且因为不管哪家航空公司,对于任何一名普通残疾人都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提供足够的便利。郑卫宁状告深航,并对后者提出天价索赔,也是行使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尊严,捍卫所有残障人士的尊严……

  深航拒载残疾旅客一事曝光后引发舆论强烈反响。昨天,包括晶报在内的数十家主流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更有多名法学专家主动联系晶报记者,表示愿意免费代理这一公益诉讼。目前事件的最新进展是,郑卫宁表示已经委托律师团,准备提起“千万级”巨额公益诉讼,不管最终获赔多少,都将建立“同行蓝天下”公益基金,专门监督机场、航空公司针对残疾人旅客的硬件、软件服务。晶报记者昨天亦联系了三位深航相关负责人,希望深航就此事给出自己的说法,但负责人称“还在调查”、“方便的时候回复”,截至发稿时,仍没作出任何回复。

  这起事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深航对残疾人乘机规定之苛刻、服务态度之恶劣令人齿冷。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我们所处的社会难免出现生理上的残疾者,他们比生理健全的人遭受了更多的磨难和不幸。但是,他们作为人、作为生命的价值,与生理健全的人一样都是平等的。对于这些不幸的社会成员,社会理应给他们更多关爱和呵护,这是“人道”最基本的要求。某种程度上说,如何对待残疾人,是衡量社会文明的标尺。作为一家航空公司,假如对待残障人士态度都如此恶劣,又怎能指望其为健全者提供良好服务?

  我们关注郑卫宁一行被深航拒载事件,不仅是因为其残友集团董事长、“中国慈善行为楷模”的身份,而且因为不管哪家航空公司,对于任何一名普通残疾人都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提供足够的便利。郑卫宁状告深航,并对后者提出天价索赔,也是行使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尊严,捍卫所有残障人士的尊严。

  郑卫宁同我们一样,都是这个社会的普通公民。遭受不公正待遇,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这是公民意识的最好体现。而其对深航提出天价索赔,并表示若胜诉将把赔偿费用于残疾人事业,则更具象征意义。他看重的是“理”而非“利”,在捍卫公民合法权益时寸土不让,并以实际行动奋起抗争,既为“私”更为“公”,塑造了一个现代公民的良好形象。

  在我们身边,践踏公平正义的恶行经常发生,强权欺凌弱者的行径也经常出现。面对这些恶行,有些人选择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摆出一副超然事外的姿态;有些人选择忍气吞声,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宁可息事宁人;还有些人则干脆沦为强权的帮凶。但怕事、躲事,未见得就没事,面对强权欺凌,你越退,它越进,直至无路可退。至于甘做强权臣仆者,则丧失了做人的起码尊严。

  在选择维权抗争者中,有些是被逼得走投无路不得已而为之,有些是为了争得更多个人利益,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何种目的,只要维权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就值得鼓励。我们更希望看到的,则是像郑卫宁一样的捍卫公义的维权行动,这样的行为,更能诠释“公民”二字中大公在民、大公为民的意义。

  回到郑卫宁一行遭到拒载一事,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去年即已颁布《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其中总则第三条规定“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航空旅行的机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航空运输应保障安全、尊重隐私、尊重人格。”根据相关条款,郑卫宁一行完全符合乘机资格。深航的做法,已然触犯了法规。

  而诚如法学专家所言,即使是已颁布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也有值得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已有时日,但却出现了航空公司标准不能与法律相衔接的情况。民航总局的规定中,似乎并没有能适用此次拒载事件的条款,且不管拒载规定是深航自己制订的,还是来自更高层次,都与《残疾人保障法》相抵触。  就此而言,此次发生的拒载事件已非单个事件,而是涉及整个民航业法规存在缺陷的问题。我们支持郑卫宁的维权行为,希望深航尽早说明情况,给郑卫宁先生一个交代,给残疾人一个交代,给公众一个交代,同时,我们更希望民航业以此为契机,深入反思制度及法规缺陷,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多做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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