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合的是,黄光裕案3个罪名的控罪情形都少有先例,这使得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巨大争议。昨天,法院判决认定3个罪名均成立,一定程度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尤以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最具判例意义———此前,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被追究刑责的,通常是经营换汇、倒卖获利的地下钱庄,而对于换汇自用的使用者被定罪判刑的很少见。
非法经营罪
换汇自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于非法经营罪,据判决书,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
辩方意见:黄光裕是换汇自用,而非经营倒卖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控方意见:只要在国家指定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到20万美元的追诉标准,就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法院判决:黄光裕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
内幕交易罪
不获利是否符合内幕交易罪特征?
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
辩方意见:黄光裕没有获利套现,不符合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短炒的特征,他买中关村股票是想长期持有,不是内幕交易。
控方意见:只要内幕人在股票价格敏感期交易了股票,就属于内幕交易,除非有反证。内幕交易罪不以结果论,获利并非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惟一要件,成交额达到50万即可追诉。
法院判决:黄光裕有期徒刑9年,罚金6亿元;杜鹃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2亿元;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3年,罚金1亿元。
单位行贿罪
行贿犯罪如何界定不正当利益?
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某某电器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有关案件办理中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辩方意见:黄光裕送钱是对相怀珠保护企业利益表示感谢,不符合单位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控方意见:黄光裕要求相怀珠在办案程序上违法提供帮助及打探案情,均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院判决:黄光裕有期徒刑2年;许钟民有期徒刑1年;黄光裕名下某某电器罚金500万;鹏润地产罚金120万。
本版文字 据新华社、《北京晚报》、《法制晚报》、《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