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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会:一个引人关注的热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1日 20:0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1日电(记者 江国成)针对最近各地价格听证会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无论是消费者参加人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还是举起“反对涨价”的牌子,都说明听证会没有“猫腻”,民意表达渠道是畅通的、自由的。

  在郑州天然气价格听证会上,有参加人举起“反对涨价”的牌子;哈尔滨水价听证会上,也有参加人向主持人投掷矿泉水瓶。对于这些不正常的现象,这位负责人说:“现在是法制社会,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是不妥的,是不应当被提倡和炒作的。”

  “不正常”现象中的正常现象

  这位负责人指出,听证会上出现的这些“不正常”现象,实际上是民主社会的正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过去,我们曾经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有不同意见,“全体同意”、“100%赞成”曾经是人们追求的目标。

  他说,但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也是有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的,价格上涨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是不同的:经营者希望价格上涨,消费者希望价格下降;有的消费者希望价格适当提高以获得更高质量的服务,有的消费者希望价格适当降低以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有的人更加看重价格形成机制的合理性,希望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

  另外,他认为有的人更加看重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希望在定价成本中剔除经营者高工资、高福利的不合理因素;有的人赞成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适当涨价,但不同意把涨价的收入给经营者;有的人认为政府应当对公用事业承担更大的责任,不应当由消费者为成本提高“埋单”。这位负责人说,不同的意见、不同的利益诉求,都要通过听证会这一平台展示出来,自然不会是“一团和气”。即使是同一群体、同一消费层次的人,意见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举办价格听证会,就是为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如果各方意见都一致,听证会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听证会上出现反对意见,实际上是正常的,问题是听证会主持人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参加人应当一视同仁,对各种意见都给予平等的表达机会;对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都要给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这位负责人说。

  不过,这位负责人建议公民在参加价格听证会时,把重点放在对调价方案、调价依据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而不是采用“举牌子”、“穿口号T恤衫”、“投掷矿泉水瓶”等不文明的形式上。

  消费者是否在听证会上“被代表”

  近一段时期以来召开的水价听证会上,多次传出“洛阳只有一名听证代表反对涨价”、“哈尔滨唯一一位反对涨价的听证代表”、“北京大多数代表同意第二种调价方案”、“济南水价听证会低收入群体无一代表”、“福州听证代表产生程序不合法”等消息。以至于有人认为老百姓都是不赞同涨价的,参加听证会的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却赞同涨价,老百姓的意见是不是“被代表”了?

  对此,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质疑其实是误解: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政府定价的程序一般有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定价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定价决定、公告等。

  他说,听证仅仅是其中一个程序,主要功能是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不作出是否调价、调价多少的决定。定价机关要同等尊重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根据其意见是否合理可行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以人数多寡作为是否调价的决策依据。

  他认为,那些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并不是“代表”。听证会参加人与人大代表不同,不是由不同的利益群体选举出来,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参加投票的。2008年修订的《政府定价听证办法》已明确将“听证会代表”修改为“听证会参加人”。这也是对前些年社会上反映“听证会代表”不具备代表性做出的回应。

  参加者应努力表达自己的意见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参加听证会,产生程序有两种:一是消费者自愿报名、随机选取,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最近,哈尔滨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由消协推荐的;福州召开的水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是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主管部门为了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避免给人造成“操纵听证会”的误解,往往采取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的方式。

  这位负责人说,消费者参加人不是消费者投票选举出的“代表”,但他本身应当从消费者的角度,反映消费者对定价方案的意见。他建议,今后有关部门应认真严格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确保消费者参加人的真实性。同时,为了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避免出现所谓的“被代表”,对调价方案有意见的公民要积极地参与听证会。为此,他认为如果所在的城市召开听证会,有意见的消费者要积极报名参加,别再出现一个大城市只有二十几个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情况。如果未能选中做参加人,要积极申请旁听。此外,这位负责人还建议相关部门应“积极查阅参加人的资料,防止其身份造假”,对调价方案有意见的消费者在可能情况下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意见,可以向听证会参加人反映,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报纸发表自己的意见。

  按照《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了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外,还通过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他表示,听证制度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应该在网上同步征求意见,以便最大限度听到不同的声音,不同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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