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鹏
日前,“格力空调告广州市财政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广州市财政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为由驳回格力的起诉。
法院对判决给出了理由,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广州市财政局作为复议机关,并没有改变番禺区财政局原行政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因此格力空调是告错了对象。
但这一观点遇到了逻辑上的困难。现实和潜在的反驳如下:如果说格力空调告广州市财政局本身就是一种程序上的错误,那么为何法院又立案?当初的立案是不是可以理解成默认案件的成立可以获得辩护?
法院的判决应予以尊重,虽然到底广州市财政局是不是“适格被告”并没有丧失争议空间。
而比之判决的争议本身更重要的是:这一将格力空调和广州市财政局这两个在政府招标采购场域中有所关联的实体“隔离”开来的判决,意味着什么?
格力空调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指向的显然不只是谁赢谁输的问题。格力诉求的也不仅仅是自己赢的结果(赢了官司,落选投标也无法挽回)。它冒着得罪人的风险,并不只是像倔强的秋菊那样为自己“要个说法”(对于生意场来说,利益可能比“要个说法”更为重要,以价值判断来调控自己的行为不是商人的本能),而是以这种具有“抗议”色彩的姿态确立这样的一个理念:政府的招标采购必须对纳税人负责,并透明公正。
因此,格力空调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其意义并不仅仅限于个体层面,而是构成一种公共象征。它指向的与其说是广州市财政局这个实体,倒不如说是被怀疑的当前政府招标采购中的种种问题——而像评审专家信息不公开等,恰恰是格力空调所质疑的实质性问题。
毋庸置疑,只要招标采购的种种问题还无法驱除,被怀疑的“内部人交易”就无法避免。这除了对一些投标者不公外,所有的损失都需要纳税人来埋单。
我认为,仅仅以纯粹的法律问题来看待格力空调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如果不说是错误,至少也是片面的。对这一案件如何看待和审理,将与我们对政府招标采购的既存问题是否重视和敏感产生关联,进而将影响到现实中这些问题是否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格力空调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希望透过实体而直达问题,并引发反思和制度的出场效应。在法律上宣布这个控告无效,可能间接地使招标采购的种种问题失去了从外部加以逼视、触动的空间。
也就是说,它造成了这一客观的效果:取消认为是“错误”的问题解答方式,进而消解或否认了问题的存在。
在这个意义上,无论认为格力空调控告的对象不能是广州市财政局是否可以获得辩护,可能都难以对判决所引发的负面效应作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