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强制为乘客购买座位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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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07:55 重庆商报 | |||||||||
最低死亡赔付额将由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客运企业不得向乘客增收费用 本报讯 (记者 钟扬 实习生 盖恩铨) 所有客运车经营者必须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拒不投保的将被取消营运资格。记者日前从市运管局获悉,“承运人责任险”已被作为强制性法规写入《重庆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改案)》。该修改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年内强制投保维护乘客利益 “由于客运经营者承担能力有限,一旦发生严重事故,车毁人亡,受害乘客则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市运管局有关人士就此表示,“所以,此次我们对《道路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时,特意将承运人责任险作为一个强制性规定。” 据悉,按照《重庆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改案)》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拒不购买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该险种目前主要针对长途班车、旅游、包车,按车辆核定座位投保,俗称“座位险”。而公交车也应当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但投保不以座位计算,有关部门将另行作出规定。 高速路客车保额20万/座 按照国家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乘客死亡的赔偿金额=当地人均GDP值×20年,按照这一标准计算,在我市这一赔偿标准应不得少于15万元。据市运管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我市绝大多数客运公司都只按5万元/座购买了“座位险”,远远低于法定赔偿额度。 据悉,如果《道路管理条例》修订案在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并正式出台实施,市运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与保监会协商,将“座位险”的门槛提高到15万,高速公路客运则要达到20万/座。 按照规定,而投保费用将进入客运车辆的营运成本,含入物价部门审核的票价之中,不许向乘客额外收取。同时,投保额的提高不会影响现行客运票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