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木华
李金华提出的“财产难界定”问题,确实是一针见血,它涉及很多法律界定等细节问题:是仅仅申报官员自己的财产,还是申报官员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抑或是连子女一起包括在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近日表示,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是否会上升为法律,正在进行研究。之前也有报道说,推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时机还不成熟”。
早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官员发牢骚说:“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布财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阻力有多大。
从目前的情况看,推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已经很高,而研究工作是绕不开官员子女财产这个问题的。遗憾的是,现在研究的是要不要立法,而不是在肯定要立法的前提下,对细节进行探讨。
现在一些官员的腐败手段越来越隐蔽,洗钱方式也多种多样,从某种角度看,民众最不满官员子女财产非常多,这说明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工作跟不上形势需要,甚至可以说,贪腐官员的“对策“已经走在有关法律“决策”前面。
如果立法工作再不抓紧,仍然只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那么,等到出台法律之时,我们面对的将是一些已经“洗白”的官员,我们甚至无法对这些官员子女的财产予以质疑——这些官员子女会通过开公司、炒股票等等手段来为财产做一番“伪装”,不法财产就这样变成合法财产。
应该承认,财产申报立法,在有信用体系配合下会发挥更大作用,但我们必须厘清一点,并不是要等到信用制度建立,全社会都是在刷卡消费,才可以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工作。英国议会早在1883年就通过了关于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那个时候不仅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卡,传媒和交通更没有现在发达。可见,把“技术因素”作为立法的前提是没有必要的。我们今天的中国,无论从哪一方面,都比1883年的英国更具有“技术因素”上的优越性,缺的只是决心——那么,我们还犹豫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