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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三聚氰氨潜伏 食品监管虚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4日 14:47  新闻晚报

  游伟 上海市政协委员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与其强调加重刑罚查处涉案当事单位及个人,还不如加紧健全政府工作的牵头、协调机制,使食品安全的监管动态化、常态化。

  日前召开的今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视频会议上爆出消息,称2009年以来,有关部门查处的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山东绿赛尔纯牛奶、辽宁五洲大冰棍雪糕、河北香蕉果园棒冰等多起乳品三聚氰氨超标案件,几乎都使用了2008年未被销毁的“问题奶粉”作为生产原料。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有人斥责企业缺乏良知、见利忘义,有人批评政府监管不力、履职懈怠,也有人认为现行刑法依然不严、处罚过宽,更有人质疑信息公开虎头蛇尾、缺乏持续。

  其实,2008年的 “三鹿奶粉”三聚氰氨超标事件,也并不是在我们政府职能部门的常规监管之下被发现的,而是新闻媒体的不断跟踪、揭露,才渐渐逼近了事件真相,各地频现的“严重后果”迫使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迅速公布事件发展进程,最终司法机关介入,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可见,当年“三鹿奶粉”问题曝光,已经暴露出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种种软肋,而这次三聚氰氨超标事件再现,着实可以看作是以往问题“自然”延续。

  我们其实并不缺少对此类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规则,《食品安全召回规定》第31、32条分别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国家工商总局等也于2008年10月发布过《关于不合格奶制品退货、退款和召回、销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 “工商、质检、商务、工业主管、财政、公安、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严格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做好不合格奶制品退货、退款和召回、销毁等工作”。但是,这些规则“明确”之中又都抽象,缺乏更为细致的职责划定和操作规程,由于牵涉职能部门较多,没有确定牵头单位和相关职责,难免形成“虚脱”现象,这正是它们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的缘由。

  所以,我们与其呼吁制定、完善法律,还不如更多地去关注对保证现有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与其强调加重刑罚查处涉案当事单位及个人,还不如加紧健全政府工作的牵头、协调机制,使食品安全的监管动态化、常态化;与其泛泛而论政府信息公开,还不如进一步设计从“问题食品”种类、数量、来源、召回、运输、存储、销毁等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方案。

  近期,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又紧急派遣了8个督查组,分赴全国16个省份,督促各地严厉查处新的食品违法案件,试图查清案件背后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违法行为。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以此为鉴,真正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察力度,希望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在弥补监管漏洞、协调缺陷和建立长效机制方面真正拿出有实效的举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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