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据1月13日《新京报》报道,2003年燕山大学扩建时以每亩6万元征用当地村民的土地3700亩。2007年政府公告以每亩125万元挂牌出让其中的473亩(成交价为每亩130万元),将教育用地改为商住地。此事引起当地村民不满。燕山大学认为,征地后土地已变为国有,与周围村庄已无关联。
按照现行法律,燕山大学的说法确有道理。如果当初征地时,政府部门是严格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按照当时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足额补偿的话,那么,已经被征为国有的土地由谁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则与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人没有关系。但是,如果因为教育用地而在征地时让集体和村民在补偿等问题上做出了某种牺牲和让步的话,在改变用地性质后高价出让相关土地时,则难以否认与村民的关联性。
撇开上述问题不谈,这一事件击中了我国征地立法的软肋,暴露了相关法律漏洞和空白:第一,征地面积如何审核、严格控制;第二,土地性质变更应具备什么条件,履行什么程序,以及如何防止以教育等公益名义征地后改变土地性质从中大赚差价;第三,征收集体土地规定期限内未利用,是收归国有还是退耕还民?认定“未利用”,是按整块土地还是按一定比例?
首先,燕山大学之所以能够出让473亩土地,重要原因在于当初征地时过于求大,占地过多。这并非燕山大学独有,在前几年的大学扩张中,新校之风盛行,不少学校都在城市郊区圈地,动辄数千亩甚至上万亩。有的地方,连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本身都觉得用不了这么多地,但由于地价低,不少学校都抱着不要白不要的想法,大不了依靠地价增值,还可以为学校储备财富。这不仅加大了学校的建设和运转成本,也往往激化了与原土地使用者的矛盾。
其次,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严格规范土地性质变更,不仅可以有效防止个别单位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可以防止政府部门在土地审批和城市规划中的随意性,消除腐败空间。而这一点恰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薄弱环节。
该法对土地征收做了详尽规定,但对性质变更的规定并不细致,给地方政府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应该严格区分为公共利益征收与为非公共利益征收,对二者付出的补偿代价应有巨大差别。如果不严守土地性质变更这道“闸门”,它将可能成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条便捷通道。在城市征收和房屋拆迁中,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对此,立法机关应充分重视。
另外,燕山大学挂牌出让的这473亩土地在2003年征用后一直没有利用,甚至连原土地范围内的村庄和单位都没有搬离。到2007年,已符合国家关于“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要收回”的规定。那么,为什么不收回而允许其高价出让?这或许涉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问题,失地农民认为未利用,而学校和主管部门则认为整体(将3700亩作为整体看待)已利用,只是局部未利用,并不符合收回的条件。这也是现实中“收回条款”难以执行的关键之一。而这种情况在一些城市房地产开发领域可谓比比皆是,也成就了一个房地产开发顽症——囤地。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