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
长沙市的夏先生到火车站退票,退一张票价4.5元的火车票被收取1元退票费。当夏先生表示质疑时,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员说:“你可以去月球啊,那里没有退票费。”夏先生很生气,一纸诉状将广州铁路集团告上法庭,此案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1月8日《三湘都市报》)
一块钱的事儿,竟然扯到月球上去了,你说雷人不雷人。不过,我并不打算批评那名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员,他只是按规定办事罢了。所以我们还是直奔主题,来说说火车退票费吧。
中国的铁路运能不足,超载是普遍现象,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更是一票难求。铁路部门不是成天嚷嚷客运压力大、工作很辛苦吗?有乘客主动放弃坐火车来缓解你们的工作压力,你们应该高兴才是,何以要反过来收退票费呢?至少车票紧张时不该收。
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其主要依据是《合同法》,旅客退票相当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理应支付退票费。可是,火车晚点相当于铁路部门没能履行合同,乘客可曾获得赔偿?自己不履行好合同,却去要求乘客,显然不公平。
2003年1月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铁路部门不仅对可以再次发售的车票收取退票费,而且退票费率一律按20%的上限执行,是明显的霸王条款、违规收费。
“国家计委”毕竟已是历史名词,我们再看国家发改委怎么说。去年,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取消火车退票费,发改委在回函中称,已向铁道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乘客所退车票如能再次发售应不再收取退票费。可是,火车退票费至今没有取消或调整的迹象。
长沙的夏先生虽然很生气,但后果一点不严重,因为《反垄断法》不反像铁路这样的行政垄断。法律诉讼奈何不得,发改委奈何不得,社会舆论奈何不得,火车退票费就像是一个霸道的“钉子户”。